“事实清楚”是民事诉讼调解的一项基本原则,庭前调解突出的则是“庭前”的特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只有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以及当事人的辩论之后才能够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庭前调解不具有查明事实的功能。如果坚持要求庭前调解以查明事实为条件,势必迫使调解人员极力以非审判手段获取所谓的案件事实,这样就严重违背了诉讼的规律。因此,庭前调解不可能以查明事实为前提。
然而调解不可能不涉及案件的事实,同时也为了使调解更趋近于公平,更容易被双方接受,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揭示,需要把准一个“度”。既不能回避对事实的揭示,又不能对案件事实未审先决。调解人员可尝试“启而不发”的调解方式。就是由主持人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证据交换予以归纳总结,让当事人在其内心对纠纷的事实形成一个更加趋近于正确的认识,然后由主持人员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阐释法律规定,使当事人自行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其间穿插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教,敦促事人自行决定参与调解和能够承受的调解意见,促成调解协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