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多年的好友,酒后为了一点琐事起了争执,酒意作祟,竟然大打出手,结果一个将另一个打成了轻伤,不仅仅伤了身体,伤了感情,而且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刑罚的制裁。昨日,沈丘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6日晚,被告人辛某与好朋友蒋某在洪山乡某饭店与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酒过三巡,菜过五味,辛某与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越说嗓门越高,最后竟然拉拉扯扯动起手来,其他人连忙相劝,将二人拉开,一场饭局不欢而散。待大家走后,辛某尾随蒋某到一处僻静处,趁蒋某不备将其打倒,用脚将蒋某的左锁骨及左肋骨跺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发后,被告人辛某心中悔恨交加,于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辛某积极与被害人蒋某及其家人协商赔偿事宜,最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辛某赔偿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9000元,蒋某表示不再追究辛某的刑事责任。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