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学冬(曾用名崔学名,沈丘县周营乡张营行政村张营村人):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洪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崔学冬要求:①、判令你偿还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