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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2.5吨玉石转卖获利 团伙成员最高获刑19年

  发布时间:2012-06-08 15:17:59


    盗窃、抢劫玉石原料近2.5吨,价值243.1万元。记者近日获悉,马斌等7人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2年半不等,并处罚金。

  2009年12月间,马斌、马乙四哈克、马尕刚、张有四夫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车至朝阳区黑庄户乡,翻墙进入某玉石公司仓库院内,用压力钳剪断仓库窗户护栏后,盗窃仓库内的俄罗斯玉石原料。玉石公司报案称被盗俄罗斯玉石原料959.5公斤。马斌、马乙四哈克、马尕刚、张有四夫等人将所窃俄罗斯玉石原料运回青海省西宁市销赃,马斌分得赃款18万元、马乙四哈克分得赃款4万元、马尕刚分得赃款6万元、张有四夫分得赃款5.1万元。

  马斌、马有林伙同他人经预谋并事先购买了货车、迷彩服、砍刀等作案工具。2010年8月9日2时许,马斌、马有林等四人驾驶一辆白色凯马牌货车至位于朝阳区某玉石公司石材仓库外,持刀翻墙进入仓库院内,闯入值班室将值班人员捆绑,并持刀将仓库看守人员姜某某、袁某某砍伤,致某某“左臀部开放性损伤,臀大肌部分断裂”,经鉴定属轻微伤;致袁某某“全身多发开放损伤,多发皮裂伤,左臀大肌部分断裂,创伤性休克”,经鉴定属轻伤(偏重),后抢走昆仑玉原料约1.5吨。马斌、马有林等人将所抢昆仑玉原料运回青海省西宁市销赃,销赃得款210万元。

  法院认为,马斌、马有林、马索力么乃、马买索木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司财物,四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抢劫罪,马斌、马有林属于抢劫数额巨大;马斌、马乙四哈克、马尕刚、张有四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且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四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盗窃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在第二起抢劫共同犯罪中,马斌纠集同案犯与马有林出资购买作案工具,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马买索木、马索力么乃均系从犯,且该起犯罪系未遂;马有林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马尕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均属于有立功表现;另鉴于马斌、马尕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马有林、马乙四哈克、张有四夫当庭自愿认罪,马斌、马有林、马索力么乃、马买索木、马尕刚、张有四夫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之情节,故对马斌、马有林、马尕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马索力么乃、马买索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张有四夫、马乙四哈克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法判决马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马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马乙四哈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有四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马尕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马索力么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马买索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7人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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