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裁判文书说理的多维思考

  发布时间:2012-06-04 10:32:21


    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

  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看法,我赞成裁判文书说理分为五种观点:

  一是事理。说事理就是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交代清楚,通过裁判文书认定的确实充分证据,重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事理充分的标准是使人看了裁判文书以后,感到案件事实客观、真实、可信,不产生合理怀疑,确信法院认定的法律真实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

  二是法理。所谓法理,就是法律根据,即裁判所依凭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理相对要好说一些,因为法条本身就是一种理。法官只要让人确信他作出的判决正确地适用了法律,说理的标准就达到了。

  三是学理。学理就是法学理论,从实践中看,法学理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很大。法学理论是科学的、公理性的知识,因而具有无可置疑的说服力,所以,凡是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法官,其制作的裁判文书,一般会比不懂法学理论的法官善于说理。洋溢着理论思维的裁判文书会更具有说服力。

  四是情理。情理是裁判文书不可不说的道理,任何道理都是通人情的,有情理的裁判文书才能打动人、征服人。需要说明的是,裁判文书情理的来源,主要是立法的规定和精神。

  五是文理。文理主要指说理的语言、形式和技巧,反映一个人的说理能力特别是文字能力、思维能力、逻辑能力等。

  最后,还要研究“五理”如何结合,如何并茂。裁判文书的五种说理,不是孤立的、分散的,而是综合的、整体的。在许多案件中,也并不都需要依次各说一遍,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五理之中,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辅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就是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引用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

  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

  探讨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还应当明确说理的标准,有人认为,法官的职责就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只要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搞清楚了,就是达到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这当然是对的。但是,裁判文书说理一定要以实现诉讼的全部目的,发挥诉讼的全部功能为标准,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就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和吸收不满。

  因此,法官要始终想到,裁判文书是要当事人履行的,而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和接受,不仅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还要看道理是否讲清楚了。只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说理都是正确的、到位的,司法裁判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实践中,如果法官能够自觉地把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和吸收不满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就能收到以下效果:

  一是有可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讲理的,不讲道理的当事人毕竟是少数,裁判的说理要达到让讲理的当事人口服心服,不讲理的当事人不服也得服。

  是即使有些当事人不服从法律和说理,提出上诉或者继续申诉后,裁判文书的说理也能够说服上级法院的法官或者信访接待人员,获得他们的支持和赞同,最终也能通过他们做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决文书的说理问题,也就是如何实现案结事了的艺术。

  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

  一是注意理的来源。首先,裁判文书之理来源于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活动;其次,裁判文书之理来源于法官对人情社会的观察与体悟。

  二是要注意说理的针对性。一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理由说理,要敢于回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不合理诉求和理由;二要针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说理,不要纠缠细枝末节,抓住关键问题正面说,有的放矢,一语中的;三要根据裁判结果来说理,法官要支持谁、不支持谁,谁可能拥护判决,谁可能反对判决,要做到心中有数;要针对可能有意见的一方多说理等。

  三是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裁判文书的说理不是越长越好,越细越好,也不是越短越好,越简越好。我的观点是,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不列或者一笔带过,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要在采用时详加说理。

  四是注意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很多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往往不是无理可说,而是说理的方法不对头。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法,要根据论证道理的需要进行,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种:叙述式说理、总结式说理、论证式说理、解释式说理、综合式说理。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5543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