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丘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陈宝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见年五月,被告人陈宝山伙同张海艳驾驶摩托车窜至赵德营镇后楼村,将李高明家一条狗药死后偷走,被李高明当场发现,李高明与其侄子李双喜追赶陈宝山、张海艳,陈宝山、张海艳用钢管将李双喜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双喜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陈宝山被抓获。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宝山盗窃数额虽未达盗窃立案标准,但在被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宝山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