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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悔婚约 彩礼退还否

  发布时间:2012-05-22 08:41:26


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之女于2007年农历12月底,经媒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正月初九,原告赵林向被告家下彩礼现金11000元,宴席上原告家又给付被告之女尹某见面礼660元、斟酒礼200元,同时带去的还有烟、酒、猪肉、白糖等物品。双方订立婚约后,在交往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之女尹某提出借钱,遭到尹某的拒绝。2008年农历12月27日原告和媒人赵某到被告家中走亲戚,双方又因言语不和不欢而散。后原告发信息给尹某,要求和平解决此事,否则不善罢甘休。双方出现矛盾后,经双方家庭劝说终未能和好而解除婚约。原告要求退还彩礼,被告以原告悔婚为由拒不退还,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审判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向被告家庭下彩礼现金1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证人为证,足以认定。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家庭的彩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应予返还的情形。当地风俗习惯应予尊重,但婚姻应建立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之上,并不提倡给付彩礼,故婚约解除后彩礼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借故向尹某借款,致使双方出现矛盾,有悔婚意向,且原告使用发送信息的方式索要彩礼,其行为是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对此,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80%。故判决被告尹华返还原告赵林彩礼现金88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这类案件大多都涉及到农村中的一个习俗,即婚约的解除如系男方不愿意,则彩礼一分不退,如女方不愿意则彩礼全部退还。本案的被告方就是以该习俗为抗辩理由拒不退还彩礼。该习俗确实解决了大量的民间婚约财产纠纷,如果男女双方自愿遵从这一习俗且自愿履行,因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法律是不会加以干涉的。但实际上,这一习俗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旦形成了纠纷,则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无论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还是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男女任何一方均不得借婚姻索取对方的财物。 笔者认为,民间习俗与法律规定之间的正确关系应是:习俗服从法律,法律尊重习俗。本案被告返还原告相应的彩礼但又不是全额返还正是体现了这一点。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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