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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处要和睦 损人利己行不通

  发布时间:2012-05-22 08:39:21


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林某系南北相邻。2005年被告林某在原告赵某宅基地东侧的坑边栽种数棵杨树,其中8棵栽种在原告堂屋东侧及宅基地东侧通往公共道路的出路上,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清除,但被告以树在他宅基地上栽种为由拒不清除。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审判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相互毗邻,双方都应当遵循公序良俗,按照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团结和谐的邻里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宅基地以东,公共道路以西的废地属村集体所有,被告将树苗栽种在原告管理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以东的土地上,既妨碍了原告的正当通行,又不利于农村田间地头废地的管理与使用,违反了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决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栽种在原告赵某宅基地及房屋以东的8棵杨树,排除对原告使用宅基地造成的妨碍。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农村中普遍存在的相邻关系问题。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如何处理相邻关系,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当发生纠纷时,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合情合理且合法,自然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而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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