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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荣辱感

  发布时间:2012-05-09 16:21:19


    在任何法治或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法律都异常神圣,再雄辩的人也不可能诋毁法律的尊严。作为法律人,其职业充满了荣耀,不论一言九鼎的政治首脑还是籍籍无名的微芥草民,无不对执法者充分尊重。作为正义的化身和法治的守护者,法律人必须具有公正、善良、仁慈、博爱的情怀,富有怜悯心和正义感。但是,这些还不够,法律人还应当具有正确的荣辱感。

  从跨进司法门庭的那一刻起,法律人最基本的使命和追求就是守护正义,让当事人获得公正待遇。这是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望,也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责任。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法律人就应该感到羞耻。比如,由于自己颟顸混沌技能低劣,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或者由于个人晦暗的私心私利作祟,使一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在自己的岗位上未能抵挡法律之外的压力干扰,使得正义的天平明显倾斜;还有,工作失职失误办出错案,已经明显认定为错误的案件不敢承认、未能及时纠正,也是很羞耻的事情。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分子,如果看到受害人还在衔冤哭号、作恶者逃脱法网得意狞笑、正在办理的案件引起了广泛质疑和指责,任何一个法律工作人都应当感到万分羞耻。

  法律人不缺少“荣”感,不用刻意地去追逐荣耀。因为法律的权威性会先天地为你带来荣耀,心中忐忑、战战兢兢的当事人会给你足够敬畏,社会公众在服膺法律的朴素意识中也会给你应有尊重,只要正确执行了法律,甚至只要正当完成了手中的工作,哪怕是仅仅做到了本分,也会享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敬意。这些,不会因性别、年龄差异发生改变,一个白发苍苍的老者可以真诚地向一个初出茅庐的警察鞠躬致谢,一个力可扛鼎的壮汉可以老老实实地听从一个纤弱女法官的差遣,再强势的人也会向法律低头。

  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不断看到一些法律人在司法权威的迷醉下,慢慢丧失了“辱”感,操持着法治权杖却找不到公正的准星在何处。在当事人愤愤不平的哀怨声中,明知故犯的程序违法和颠倒黑白的实体错误屡屡发生,一些常识性的问题,法律解析后却得出令人错愕的结论,冤案、假案、错案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此起彼伏、并辔而行。令人忧虑的是许多瑕疵案件,并非办案人能力不济所致,心知肚明、刻意为之的司法不公问题层出不穷,如侦查过程中的公然刑讯逼供,审查起诉中的故意歪曲事实,审判过程中的明显是非颠倒。有些为了法律之外的目的罗织罪名、构陷无辜,办案人员在出现明显错误后仍拒不承认、百般狡辩,对一些确凿无疑的错案拒不纠正,这些都让法律蒙羞。

  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一直强调“反省自求”,倡导人格的自我净化。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历史上留下了很多捍卫耻感的例子,《史记·循吏列传》记载了李离伏剑的故事:李离任法官时误杀了一个人,发现后就依律给自己判了死罪。晋文公安慰说错杀是下面官吏的责任。李离说我被任命为长官的时候没有向下面人推让,我的俸禄比下面人多但却没有给他们分享,我错杀了人怎么能把责任推给下级呢?最后执意自杀身亡。李离用伏剑而亡的方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柏拉图说过:“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法律人必须具有羞耻心,心怀耻感才能知道何为善、何为恶,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如果自己手中正义不显、法律蒙羞,就应感到深深的内疚和无尽的自责,对工作错失应寝食不安、套上重重的精神枷锁,甚至背负沉重的负罪感。只有具备羞耻心,才能疾恶如仇、爱憎分明,有了“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侠肝义胆,在执法办案中才能不畏强暴、扶助弱小、匡扶正义,找到最公正的结论。如果法律人失去了羞耻感,将会变得非常可怕,使得社会管理的一切规则失灵,守护良知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坍塌,法律极可能成为罪恶的帮凶,国家的法治建设将成为一句空话,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将被视为敝屣。一个国家,连法律都无法信赖、连操持法律的人都没有羞耻感,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值得信赖呢?

  英国作家勃朗宁说:“上帝在每个人心中安上了一盏明灯,这盏明灯就是良心。”法律人应该站在精神的高地,点亮道德的灯塔,引导着文明的航向。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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