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向大李借款3万元临街开了一个小饭馆,双方约定借款期1年,利息比银行一年期定期利息高出一些,到期本息一同返还。借款到期后,大李多次催要,小林以饭馆亏损得太厉害为由,拒绝清偿。
大李打听到小林在几年前曾经借给纪某4万块钱。于是,大李要求小林以这笔款来抵债。小林当即表示,这笔钱自己已经不打算追偿了,大李非常气愤,说要是小林真打算放弃的话,他就直接去向纪某讨债。小林认为大李没有这样的权利,双方发生争执。
法律人士表示,首先,小林与大李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林作为借款人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大李作为债权人有权按期收回本息。
其次,小林放弃对纪某的到期债权是违法的。在小林与纪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尽管小林作为债权人有权放弃债权,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放弃债权的目的是为了以此逃避自己的到期债务,那么,这种放弃就是违法的,大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小林向其债务人纪某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