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亲闯入高速公路,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悲痛欲绝的子女将车主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同时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的70%。
2011年2月5日14时许,李某驾驶豫HA601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晋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2公里+100米处时,与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受害人芦某、毋某相撞,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驾车逃逸,但于2011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侦破,经事故科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芦某、毋某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同时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的父母芦某、毋某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对于该起事故,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由于二受害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强制性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而被告李某的货车因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70%的责任,而剩下的30%则被依法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