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超(河南省沈邱县李老庄乡张彭庄行政村杂姓营村人):
本院已受理原告卢廷云诉你及李同庆、李玉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卢廷云要求:①、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9331.85元;②、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