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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店用过期烫发水 顾客可要求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2-04-28 09:25:16


    蒋女士经朋友介绍来到某知名美容美发连锁店,经店长亲自“操刀”为其打造了一款烫发造型,但就在洗发工为她上完烫发的药水后,蒋女士惊奇地发现药水早已过期了。

  蒋女士马上找到店长询问此事,谁知店长一会儿说是药水盒用完了返厂,而里面装的是新药水;一会儿又说药水本身就是自己连锁店配的;最后店长索性说整个美发行业都是这样操作的,无论药水是否过期,只要效果保证就行。店长的解释让蒋女士非常气愤。

  说法:《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本案中,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美发店,有义务保证给顾客所使用的美发产品是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而不能使用过期失效的产品。而该美发店在故意隐瞒药水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用过期产品为蒋女士进行烫发,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消费者。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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