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出钱资助儿子、媳妇买房,没想到有了房子却并没能让小夫妻白头偕老。在女方小周起诉要求离婚的同时,男方小余的父母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人是小余夫妇所住新房的共有权人。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刘建颖法官从维护家庭和谐、照顾老年人晚年生活着手,希望小周能多考虑女儿小欣与父亲、爷爷、奶奶今后的相处环境。最终,小周同意支付给老余夫妇一半的购房出资款。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未支持老余夫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意小周自愿补偿老人购房出资款的一半。
■以案释法
父母资助买房可推定为赠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法院认为,老余夫妇出资购房发生在儿子、媳妇结婚之后,他俩支付购房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成为共同购房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仍然可以推定老人的出资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