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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改随继父姓 养父欲解除收养关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4-20 14:35:07


    扶某和黄某离婚,黄某再婚后将共同收养的养女改随继父姓,扶某遂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扶某的诉讼请求。

  1992年5月,扶某与黄某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收养一女,取名扶某某(2007年5月15日生)。2009年1月4日,扶某与黄某离婚,养女扶某某由黄某抚养教育。2009年5月份,黄某与方某结婚,2011年上半年,其养女扶某某改名为方某某。扶某认为,其与方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产生了相应的变化,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扶某与养女方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扶某与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了方某某,虽然黄某再婚后扶某某改名方某某,但是并未改变扶某与其之间的收养关系。现在方某某未满十周岁,故扶某要求解除与方某某之间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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