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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买到“水货”可依法双倍索赔

发布时间:2012-04-18 08:06:30


    近日,昌平区兴寿镇的摄影爱好者李某在某商场买了一台某品牌单反相机,买回后向摄友们展示,被告知可能是“水货”。于是,李某到了该品牌的售后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非面向中国大陆销售产品”,即“水货”。李某问:该怎样维权?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但是一定要收集保存好购买相机的发票、收据等书面证据。

责任编辑:XQ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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