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鹏现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1994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工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开始从事死刑复核、普通刑事二审及少年刑事审判工作。2002年被选任为郑州市多家大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2003年被聘为河南省青少年维权中心咨询专家。2004年被选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已在《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人民司法》、《中国审判》、《法律与生活》、《中国青年》、《中国教师》、《刑事审判要览》、《公民与法》、《刑事法判解研究》、《当代审判》、《刑法问题与争鸣》、《司法前沿》、《福建审判》《山西审判》、《法律人》《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光明日报》《新民晚报》等杂志报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合著《罪名适用新解》(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各位法官同行们,大家下午好。我是吴金鹏,也是省法院刑一庭一名普通的刑事法官,首先感谢法官学院为我提供这么一个好的机会,很荣幸地能在“全省法院09年新进人员培训班”上跟大家交流有关“何做好书记员工作”方面的话题,由过来人先谈自己的感受,也许能对新同志会有所启迪。
我本人是九四年进省法院的,也是从书记员做起,感受颇多。所以今天在谈“如何做好书记员”话题前,有个前提要首先讲清楚,那就是你是否有做一名合格书记员之决心?因为很多事情的进展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果你并没有下决心、想清楚,进入角色后就会发现工作比较单调、琐碎(其实很多新人都会有这个感觉),工作积极性自然高不起来,也就不能做出很好的成绩。其结果就会直接导致“别人对你评价不高”与“你工作积极性不高”之间的恶性循环。就我个人而言,进院之后先在院机关党委工作,在机关里就会比业务庭进步快,很快我就被任命为“正科级助审员”,如果不下庭,副处级也会较快解决。但我就想做一名真正能办案的法官,于是主动离开机关,在刑一庭,一切从零做起,从做“书记员”工作做起,这里就有一个选择问题。我们知道:目前对法官的管理,是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除了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外,还有科员、科级、处级等行政级别。而法院行政级别晋升之慢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当年一样毕业同窗,分到省、市直机关的,两三年几升任很普遍,但在法院就很难。大批法官干了五六年甚至十几年,也只是一个正科。当了庭室领导忝挤副处行列的,也都是为此负出很多,肩负责任很多。而法官工资是跟行政级别挂钩的,于是工作多年的老法官,若无一官半职,比刚毕业的书记员也多不了多少。《法官法》实施十年后才发的法官津贴,首席大法官才区区380元。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中,法官只是一个普通的行政干部,并没有按特殊的专业技术官来对待。所以在法院内部有个普遍公识就是:搞行政、后勤工作的比办案要舒服,风险少而待遇不会少。更不用说与政府行政机关相比,无论是待遇还是工作所面临的高要求、高强度、高风险、高压力,一比就会让人心理失衡。然而,你做了法官,谁都不甘平庸,那就要把审判工作当作事业来追求,这样你就会在追求中体会审判工作的意义,并享受它带来的乐趣。一个人对某件事,不是热爱它,不是自愿去做,仅把它当作完成任务、应付差使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可能做好的。态度决定一切,而态度来自于理性,如果你将审判工作作为一种事业而不仅仅是谋生手段,你会做出完全不一样的事情。因为与事业相比较,很多东西是可以忽略的,表面的浮华也是可以舍弃的。因为你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做到了心明才能心静,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这样想了、做了,就说明你在进入这个行业之前已经有了相对充分的心理准备,在正式工作后你就会比较迅速地进入了状态,你就会喜欢自己从事的工作,为自己的发展赢得了时间,你就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自信心。
当我们解决了这个前提问题后,仍需要做到以下几点,才能尽快适应我们的书记员工作。我将它概括为:过“三关”、养“四勤”和守“三品”。
一是要做到过“三关”。所谓“三关”,我称之为“平庸关”“山海关”和“娄山关”,实际上这仍是针对工作心态而言的。此“三关”暗合黑格尔哲学的“正——反——合”的公式,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有位刑事司法界同行曾经半开玩笑地对我说:“刑事审判工作可以分为三种境界:一是俗务,二是事业,三是审美。”细想起来觉得很有道理。
俗务,就是平常事务。在这种境界里,书记员每天的工作是从去打开水、去扫地、擦桌子、去送材料,做记录开始的,且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法官也一样,千篇一律发生的案件,感觉不到事实或法律判断难度方面的挑战性。或者说,我们正处于某种案件处理的事务性环节上,不能意识到任何司法技术。在这种感觉状态下审理案件,我们很难指望有所总结和提高。与民商事审判不同,刑事审判具有较强的职权特点,所要解决的往往是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行政处置色彩。这种色彩使得刑事法官不能像民商事法官那样去斡旋于当事人之间以求得权利义务的平衡,而只能僵硬刻板地“依律处断”,从而增加了刑事审判的行政事务含量。当然,将这种审判工作境界称之“俗务”,丝毫没有贬低的意思。客观地说,任何法官都将经常性地置身于俗务状态而无法摆脱。就本人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十几年经历而言,俗务是常态,摆脱俗务是例外。所以我首先提出一个要过“平庸关”问题。
所谓过“平庸关”,就是学会做到“平庸”,也就是一定要用一个平常心来对待自己、对待工作。这是刚出校门的学生最需要注意的问题。十年寒窗、指点江山、书生意气,总觉得走出校门可以施展抱负了,总觉得到了金子闪光的时候了。有此心态,必然浮躁,往往导致对一些基础工作不屑一顾,也容易导致别人对你有心浮气躁的评价。正确的做法要懂得平庸,要做到平庸。这里的平庸决不是指碌碌无为,而是积极有为,是一种作为新人应该有的清楚自己地位、明确自己职责的有为,是一种为自己赢得别人积极评价的有为。所谓“平庸而不平凡”却是一种较难达到的境界。“过此关,就是要求我们先放低姿态,任劳任怨地、脚踏实地、平平淡淡去工作着、快乐着。
我们要善于把我们所从事的刑事审判工作当做事业来追求。所谓事业,是一种能够使审判者感觉到其自身社会价值的工作境界。在这种境界中,法官有成就感;完成审判工作本身,就能使法官形成对于社会的奉献感。我们在俗务中认真、不懈地积累,就有希望上升为事业。例如,在某地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的年度里,该地法院刑庭一位审判员全年审结刑事案件逾百件,其中八成以上为盗窃案件,且大多数为“人赃俱获”的盗窃自行车、摩托车案件。于是,这位审判员在感受到工作的极度辛苦之余,偶尔也抱怨其业务的平淡乏味,感叹成就感、收获感的缺失。可是,这是一位十分敬业、认真的法官,他所承办的案件几乎没有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由此,他获得了“反盗窃专项斗争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就这样,一位默默无闻的刑事法官获得了事业上的成就感和对于社会的奉献感。
其实,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做为法官,我们的刑事审判事业的确是值得我们坚持的。
所谓:“天听寂无声,茫茫何所寻。非远亦非高,都只在此心。”
我们知道:司法正如正义女神手中提着的那架天平一样,它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在一个被人类追求的健康社会中,这架天平不仅仅用来衡量和判断每一个个案之中的冲突与矛盾,同时,它还象征着这个社会所景仰和期盼的正义底线。法律的天平意义是如此重大,所以掌控着这架天平的是代表着圣洁、智慧与崇高的女神。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也无论是被神选做代言者的祭司们,还是本来就是天神下凡的我国远古时代的皋陶与他的独角兽,那些最早主持着司法的人在传说中都充满了神性。
但是到了现代,神话破灭、上帝死了,法官也早已经复归为一个个肉眼凡胎的常人。但是,在我们身披法袍走上法庭之后,法官仍然要手持法律的权杖,接受芸芸众生的诉求与期盼,平衡各种利益的冲突,对抗各方的压力与诱惑,面对全社会的是非指责与评判,由此履行为法代言的天职。而在我们转身走出法庭之后,步人人群之中,我们又默默地回归为一个平凡人。我们的法官并不象政府官员那样属于一个特权阶层,这是我们的尴尬。虽然,正义的天平仍然放在法官的肩膀上,但天平之下的不再是神,而是一个个凡人。这就是一个尘世法官需要不断面对的。
我们每一个法官在踏入这条职业之路时,必定都怀抱着理想,对自己、对职业、对社会有着美好的期望。但我们必须明白。我们法官不是在一个真空的理想社会里生活,那样的社会其实不需要法官。正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才要求社会成员要崇敬和遵守法律,从而赋予法官以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而同时,社会时代的不同决定了法官们面对的现实不同、处境不同。我们这一代法官的生存环境,也构成了我们所面对的主要困境。面对理想与现实——我们在座的诸君,必须明确我们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明了这一切,我们才能戴着镣铐跳舞,游刃有余地做好我们将要从事的司法审判工作,而不走弯路。
早些年前《人民法院报》上刊发过一篇文章,题为《法官——刀尖上的舞者》。文章说,法官好比在刀尖上跳舞。刀尖之一:权力捶打法官。我国之所以有众多的法官上街维持社会秩序、下乡催公粮等怪现象,其中的道理相当简单,那就是权力让法律走开。一个人有多大权力几乎就有多大调整法律的能力,亦可以任意地敲打、修理法律和法官的头颅。刀尖之二:财富远离法官。一面是欠保障又欠稳定的生活,一面是超负荷的工作和超常人的道德要求,法官面临生存的艰难和尊严的危机。刀尖之三:篱笆缠绕法官。法官置身于庞大的人情、关系、权力、金钱等篱笆编织的大网中,显得无助而渺小,任何一道篱笆都足以令一个法官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的确,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的法院内部,我们可以看到伴随体制改革与社会转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很多深层次问题逐渐显露,人民法院已成为社会矛盾的“集结地”: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1万余件,2007年则升至885万余件。二十年前,有的基层法院一个业务庭仅有二三十件案件,现在,东部地区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年审二、三百件案件已经不是新鲜事。有的还更多,据《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6日报道:2001年,广东省东莞市法院法官李春办理了882件。海淀区法院法官王冬香在2002年则办理了1614件。多年来,法院的案件一再增多,但人员却没有相应的增加,不少法官要靠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任务,常年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令人扼腕叹息的是,有一些法官由于劳累过度英年早逝。东阳市法官张晓东、张家港市法官万宽喜、深圳中院法官陈麟基、兴宁县法官石伟文、凤阳县法官赵家忠、浙江云和县法院院长魏剑明等,他们去世时都未满45岁。据湖南省安仁县法院胡清文通过对媒体报道的24个省54个基层法院在2001年至2006年间发生的58例法官殉职事件调查,发现因劳累患病而亡的就有32人。还有更让人揪心的消息。近10年来,仅有89人的湖南省平江县法院英年早逝的法官就有6位之多,其中最小的才30岁。(同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湖南省高院工作期间曾就这一现象痛心地说:“法官职业高负荷的特点是法官早逝原因之一。”此外,侵害法官人身事件频频发生也加大了职业风险。近年来,当事人输了官司迁怒于法官,赢了官司执行不到位怪罪于法官的事司空见惯。暴力抗法、袭击法官的事件也常见诸报端:2004年以来,全国共发生20100多起侵害法官人身的事件,不少法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当事人的围攻、侮辱、谩骂和殴打,有的被打成重伤、死亡甚至全家惨遭杀害,一些法官的家属子女受到当事人的报复、恐吓甚至伤害。还有,法官动辄被追究责任的事仍屡屡发生:陕西富平法院王亚光,因为“抗上”,而被无情免职,奔走、呼告7年,至今待岗在家;河北卢龙法院前院长贾庭润,因为拒绝按照“上面”的意思定案,被“革”去院长职务:江苏东海法院李健,因为审理一件有“背景”的经济纠纷案件,被羁押156天,受尽折磨后无罪释放,但最终工作无着落,妻离子散;广东四会法院莫兆军,因判决不能举证的被告败诉,被告自杀而被捕入狱,历时一年多后才宣告无罪:洛阳中院李慧娟因在判决中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起地方人大的不满,被要求“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刘)他们履行的是法官职责,而结局却是待岗、革职、逮捕。于此可见法官面对着什么样的职业风险?!
再有,法院工作要求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高,各种考核越来越严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因担心出现差错而有如履薄冰之感,常常处于一种“案未结、心难安、情难稳”的状态,身心如何得以放松。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要求法官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注重社会效果;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有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既要“案结”,还得“事了”;既要着眼当前的社会稳定,又要立足长远和谐社会的构建——说实在话,压力真的不小!另外,从外部来说,法官履行职责要面对人大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从内部来讲,法官要面对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本院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对司法活动的管理监督、以立案庭为主体的案件流程管理监督、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的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以纪检(监察)为主体的纪律监督以及以政治部为主体的岗位目标考核监督,我们省法院还专门成立“效绩办”“问责办”等等专门机构。对法官的监督可谓纵横交错,致使他们的日常生态就像处于高压线下!更何况现在社会风气不太好,执法环境不如人意,不少法官背负着沉重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再加上法官办案流动性大,出差、甚至下乡、走村、串寨、翻山越岭的时候多,生活起居、饮食等方面不规律,客观上对法官的健康有损害。这就是我人们不少同行把法官比喻为刀尖上的舞者(也有说是带着镣铐跳舞的舞者),没有安全设施的攀岩者的原因,这决不是信口开河的“痛说革命家史”!我把这些家底豪不保留地展现给大家,就是让你有个思想准备,因为在最初选择法官职业时,可能我们谁都不会去想这些,我们真的会遇到如此众多的压力与困境。我也一样,每每遇上心不能安、徘徊彷徨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想出各种方法来调节自我,不能一味地瞎“忙”(解释一下),“忙”字就是心亡,哀莫大于心死,整日瞎“忙”,你就会失去自我。所以,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学会旷达一点,潇洒一些,从喧嚣中突围,在诱惑前自律。据说一位法师的弟子问师傅,你都怎么修行?师傅说很简单,就是吃饭的时候吃饭.睡觉的时候睡觉。弟子很怀疑,平常人每天都在吃饭睡觉啊?师傅说不同,别人吃饭的时候百般思索,睡觉的时候千般计较所以不同。我吃饭的时候就吃饭,休息的时候就休息。如果你吃这一餐饭的时候永远不会觉得最好吃,所以你就一直追求昨天那个最好吃的,睡觉的时候你都想明天做更多的工作赚更多的钱你会睡不安宁。吃饭、睡觉是一种很重要的休息方法,所以禅在讲喝茶也是很重要的休闲方法,好好地喝一杯茶就是最好的休息。大家从今天回去以后,每天喝一杯茶之前,先升起一个念头,好好地喝这杯茶,因为这一辈子再也不可能喝到第二杯一模一样的茶了。唯有这样你才可以专注在每一个幸福里,吃饭的时候专门吃饭,睡觉的时候专门睡觉,喝茶的时候专心喝茶。所以我们这里也要求在座诸君,工作时认真办案,工作之余,读读、写写、画画、聊聊、玩玩,漫步公园听鸟叫,垂钓鱼塘静心性,活出快乐,活出价值,活出光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自己能够继续坚持,以不断培养自己的坚定执著之心。
回首走过的路,我们省法院已有不少的优秀同事相继离开了省法院。有因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调离的,有因为要出国辞职的,有去了政府机关的,还有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而我仍然在清贫而艰辛地独守在岗位上,也动摇过,彷徨过,想调离过,到政府其他部门,最起码不会象我这样十三年的老正科,原地不动,直到今年才解决处级待遇。其实,这很像是一个法院的缩影,离开的人选择新的生活和面对新的困境,留下的人坚持自己最初的选择,继续面对困境。离开的人,并不一定是错的,从个人的角度而言,关键要看哪里更适合他。一位早年在法院工作的前辈,在离开法院后,去政府机关当过领导,又在一家大公司作过领导,最后成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后,这位前辈却认为自己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还是在法院那一段。每天骑着自行车上班,审理不同的案件,从早到晚地忙碌,运用智慧解决人与人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难题,那种快乐不是用金钱、权力、富足、生活的悠闲等一切所能够衡量的,只是当时身在其中并不了解。
我想了很久,当我们在诸多压力中挣扎和痛苦时,曾经和我们一同挣扎和痛苦过的同事们,在逃离“苦海”后,为什么还这么留恋呢?可能这里有一个隐藏的命题,只有找到内心中真实的答案才能够回答这一命题,才能够使自己的一颗心获得平静。我想问题在于,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的最高追求是什么?
是享受生活吗?不是。虽然我们对法律的追求和享受美好生活并不矛盾,但是如果从轻松和简单的生活角度讲,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解决从来不是一件轻松、简单的事情。是追求权力吗?不是。法律本身就是在不断地约束权力,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法律人时时刻刻都受到限制。是拥有财富吗?也不是。为追求金钱拥有财富而选择法律职业并不是最佳的途径,即使是了法院院长也远远比不上一般的经商者。那是喜爱论辩带来的成功吗?更不是。即使最优秀的法官在法庭上的发言也是有节制的,而法官常常是默默倾听,有时我们说事实胜子雄辩。其实,选择作一个法律人,我们是选择了一种克制而理性的生命方式,追求规范而秩序的外在形式和公平正义的内在良知。成为法学家时,你是理论的研究者,并不直接解决社会矛盾;成为律师时,你是一方的代理人,为一方谋取更大利益是你的根本立场;只有成为法官,你才是居中的裁判者,从你唯一的上司——法律——那里获得“上方宝剑”,明辨是非,裁判善恶,主持正义。这是使命和责任,既是你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是你一切压力的来源,又是民众对你寄予的厚望,是法律赋予你的神圣职责。做一名法官,不可能只选择拥有裁判权实现正义的快乐,而不承受在追求正义时面对的种种压力,两者就像一块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所以过了“平庸关”后,我又提出一个要过“山海关”的问题,我们就是要把我们的审判工作当作事业来追求。
所谓过“山海关”,也就是要求你在通过“平庸关”的基础上一定要有一个飞跃。要让自己在经历沉默与成长后,有一种力量的逐渐释放:一是在人山人海中脱颖而出的跨越。因为你决不能真的平庸。你的实力和竞争力永远是你取得地位的重要支撑,没有一个单位愿意让一个无用的人占着位置,没有领导不欣赏有才之人。其中的要点是,一方面要逐步展示,让别人慢慢体味;另一方面要注意多侧面展示,让别人不断惊喜。
然而,无论一名法官如何努力地对待审判事业,都不是必然地进入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境界——审美。审美是一种对于社会成就感的超越,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能力获得刑法价值、理念之美和逻辑之美的体验和享受。人的审美能力受制于自身的审美志趣。一名刑事法官怎样才算拥有对于审判职业的审美志趣呢?我以为有三个可靠的标志。一是看你有没有形成对于刑事审判业务的真兴趣,即是否将审判法庭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处所,是否将刑事司法正义的追求作为自己的精神依托。如果是,他就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其中,并感到内在的愉快和充实。这种真兴趣,常常体现在一名职业法官的个性之中,表现为这名法官独特的生命价值。二是看你有没有形成对于法律的真信仰,即是否将合法性判断始终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第一要务,是否将法院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的维护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如果是,他就能在干扰和压力面前表现得镇定自若,从而做到不偏不倚;就能在浮躁喧嚣的现实世界中保持清净自在,而不随波逐流。三是看你有没有养成司法判断方面的技术理性。“技术理性”一词,是西方法律史上先贤们的创造,指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培养出来的以裁判技术为基础、以解决两造冲突为目标的法律专业思维能力。17世纪初,英国普通诉讼法院(Court of ColnlnonPleas)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Lord Edward·Kock)在回答英王詹姆斯一世的问话时,曾经以精辟的论述对技术理性(arti一FIcial reason)和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作了明确的区分:“不错,陛下具备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学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的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技术理性和判断。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ART)”。的确如此,在专业分工细密、利害关系复杂的现代社会,这种审判技术理性既不是一般人都能领会的中庸之道,也不是哲学家和法学理论家们的空泛议论所能取代,更不是任何工匠及专才们偏狭技艺所能比拟的。只有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长时间摸索的职业法官们,才能具备这种理性。一名职业法官,如果具备了这种理性,就有条件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循着正确的方法和思路进行独立思考,并不断地找到属于自己内心生活的法律规则及判断规律。只有这样,这名法官才能在刑事审判中体味出他自己的特色和滋味来。也只有这样,他才能不以其个人的一丁点成功来对审判工作进行自我衡量,才能在生活目标上超越外在的荣誉和地位带给他的满足感,才能对刑事审判的意义形成独特的感悟和坚守,才能使这份工作闪烁着个性的光华。
所以我们大家都要从这种角度来思索我们所从事的职业。既然选择了做法官,我们就要力争做一个有权威和控制力的法官。法官是裁判者,法庭上的主持者,难道连权威和控制力都没有吗?从形式上说有,但实践中不见得每个法官都有。你听说过法官控制不了庭审,被当事人左右,甚至有的让当事人气得情绪失去控制吗?(周口)做一个好法官就要先从法庭上开始,熟知每一个程序,控制每一个细节,驾驭每一轮诉辩,一次又一次完美地让庭审尽在掌握。
既然选择了做法官,我们就要力争做一个精通专业、学识渊博的法官。人们对精通专业知识的法官有一种称谓——“专家型法官”。能够掌握好法学知识和各类相关学科领域的知识,无论在法庭上、合议时、研讨会上都思路清晰、逻辑性强、精通理论、具有说服力,赢得他人对你的尊敬,展示一名专家法官的风采,这也是做法官的一种快乐。
既然选择了做法官,我们就要力争做一个世事洞明、外化而内不化的法官。最初自己以为好的法官应当始终坚持一种理念,对认定的事情锲而不舍。多年的工作磨炼,才发现其实一个真正的好法官能够洞悉这世上的人情冷暖、利益恩怨、善恶真假。尽管法律要求我们明断事非,但人们之间的很多纠纷绝不是用简单的对、错来判断的,也绝不可以用感情代替理性。法官的智慧就在于明察、在于理解、在于知黑守白地裁判与化解这种种纠葛,法官在洞明世事后,不是随世事变化,而是能够适应各种需求和变化,但内心坚持自己的原则与公正,这就是外化而内不化,外在柔和、融通事理而内在坚强。一个承受力强、荣辱不惊的法官。法官是一个于世修行的职业,每天都在各种纠纷恩怨中度日,不仅承受着案件的压力、当事人为胜诉采取各种手段的压力、外界权力的压力、自己身心俱疲的压力,还承受着社会责任和舆的压力。一个判决刚宣判,当事人不服四处上访,媒体又不明真相地炒作一番,甚至矛头直对法官,如果法官没有承受力,没有荣辱不惊的气量,只怕坚持不了多久,就会要求换岗位了。
既然选择了做法官,我们就要力争做一个内心快乐的法官。法官是一种职业,也是陪伴一个作为凡人的法官经历人生风雨的事业。在这条道路上,虽然必须承受种种压力与锤炼,但是能够让一个法官始终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的力量,是内心的快乐与满足(例赵的宽心谣)。
做法官的快乐,在你技艺娴熟的时候能感受到,在你洞察世情、明察秋毫的时候能感受到,在你遇到当事人由衷的尊敬目光的时候能感受到,在你风雨在外而淡定在内的时候能感受到。快乐,不仅是法官作为一个平凡人应有的普遍人性的追求,同时也是支持着作为平凡人的他能够超越现实的困境、实现社会赋予的职责的坚定力量。
所以我们必须要善于追求一个法官的快乐。快乐是人生的力量,也是职业的力量。我认为人生的快乐有三种:创造之快乐,比如我们论述精美、逻辑严谨地写完一份重大案件的判决书,调解好一起积怨已深的纠纷时,心头涌现出一种喜悦;唯美之快乐,比如我们读一本渴望已久的书,登上众山之顶看风景独好,享受美带给感官世界的精神愉悦;还有一种我称之为责任之快乐,是追求理想甚至因这种追求而承受艰辛苦难时所拥有的快乐。当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他想为世人承受一切苦,而面带微笑地坦然接受时,当苏格拉底为坚持真理,拒绝认错也拒绝逃跑而甘愿受死时,我想他们的心是平静的,他们的精神是愉悦的。
当然所谓“快乐”本意应为“很快地乐一下”决不能渴望持久的“快乐”,那是不科学的。我们要学会活在“当下”,这是佛经里面的最小的时间单位,1分钟有60秒,1秒钟还有60个刹那,一个刹那是60当下,1分钟就有3600个当下,要活在那么小的时间单位里面你才能得到真正的快乐,即“很快地乐一下”。作为法官,我是能够感觉到这种“很快地乐一下”的快乐的。甚至于责任的快乐,能成为我们面对压力始终坚持下来并获得真正持久努力的根源。还记得自己寻找这个答案的经历,进法院一段时间之后,生活呈现了本来的面貌,沉浸于日复一日的工作和周而复始的案件中,好像没有尽头。当我像其他的年轻人一样开始彷徨和犹豫的时候,我也开始积极地寻找答案。我做法官是否适合?是否能够从法官的职业中寻找到真正持久的快乐?有位民庭的法官告诉我说,他第一次承受压力和获得快乐,竟然来自于当事人不信任的眼神。那是一起因宅基地而引起的纠纷,两家几十年的纠纷恩怨,各说各的理,最后起诉到法院。一看是一个年轻的法官,当事人满脸的不信任。当法官到勘验现场,到村里找长者了解情况,跑遍档案、房管等部门把历史变革、土地审批情况调查清楚,开庭出示给他们,又讲明法律关系时,当事人才彻底服了,案件很快得以调解解决。凭着责任心和法律功底,法官真正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那时法官心中的成就感和快乐是难以用语言来描述的。而这种感觉就会促使你始终坚持下来,并不断地完善自身。当问题与快乐相关时,大多数人会觉得获得快乐应当是一种与轻松有关的事情,但作为法官的快乐可能恰恰相反,法官的快乐与成就,毫不讳言都与压力和责任有关。当然,我们也为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完美地审理了一个疑难案件而开心,那是一种在法律的海洋里扬帆远航和搏击风浪的快乐;我们也为遭遇新的情况,在思辨中获得新的认识,摆脱旧的束缚而愉悦,那是一种收获成长的喜悦。然而,想成为一名好法官的想法,想看到当事人的信服和好评,才是我们心烦气躁、偷懒懈怠时安静自己、激励自己的最根本动因。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写好每一份判决,利用晚上、周末反复推敲,或反复去做调解,有时真的让人觉得非常疲累,但是当写好一份精美的判决,或看着当事人心悦诚服地离去时,内心体验到的那份愉悦是难以言喻的。做一名好法官,也许重要的不是自己所坐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清晰地记得,一次,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二审的审理一波三折。后来经过我的努力,此案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结案,在宣判后,当事人含着眼泪,集体深深地向法庭鞠躬时,我走下法台让开了。我侧脸看到法台上的国徽和天平,忽然意识到法官担负着一种什么样的使命,法官应当朝一个什么方向去努力。也许这一生中,只有成为一名法官,你才会体验到审判台上那法槌之重,才会体验到身上肩负的社会责任之重,才会体验到芸芸众生寄予、厚托之重,也才会体验到这酸甜苦辣中所获得的成就与快乐。所以我们书记员要过好最后的“娄山关”。
所谓过“娄山关”,就是对过“山海关”的超越、也是对过“平庸关”的一种回归。在你经历了一段时间沉默工作,也经历了崭露头角后,带来的很可能是别人的赞许。在此刻,最需要的心态就是冷静,要时刻提醒自己万里长征才走了一步,要追求进入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境界——审美层次,人的一生,就是一种修行的过程。所以我们必须要修练,尽管这种修练是任重而道远的。
为了过好三关,我们要学会养“四勤”,即: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交流、勤于感恩。
要勤于学习。从内容上来划分,既要学习本职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又要学习为人处世。从对象上来划分,既要向本单位的领导同事学习,又要向其他相关部门学习。你们中间有很多人是法学院科班出身,常常沾沾自喜.看不起其他专业出身的法官,认为别人半路出家,不够专业水准。我深不以为然。先不说我国的法学教育能够让学生具有多少专业精神和专业知识,即便就算是学养深厚。著作等身的法学家,他们也从来就不否认法律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对于法官这种专门以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学理问题而成就的职业,刚刚出道的人仅仅凭借法学院学到的那几本法条理论,估计连一个最最简单的案子都处理不了。法律应用不是输入数据就可以得出一个结果那么简单,法律从业人员是必具备是非观念,但仅仅只有非对即错的直线思维的人,根本就不应该去作法官,那会让他很郁闷。本来以为这个案子是个判断题,操作起来却变成了个不定项选择题。而且所有的选项都正确。不郁闷才怪。所以一个新书记员的勤奋度是衡量工作态度的重要标尺,正所谓能力有限、努力无限。实事求是地讲,法院的正式工作环境和学习时代的学习环境是有很大差异的,在学校的教育内容中,没有人告诉你、教给你法院工作是怎祥的,我们要做一个有心人。
要勤于思考。经常多一个“为什么”在自己的头脑中。各种笔录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个程序,法官调解工作某个地方为什么这样做,案件合议某件事情为什么这样处理……逐步养成任何事情在自己头脑中经过的时候多加一道反思程序的习惯,会在不知不觉中进步。法院工作一般就两大类:一类是程序性很强的,聪明人接触一次就知道下一次怎样做,这个并不需要你去创新;一类是要经过长期训练来提高的,比如办案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调解能力之类,这个就需要你在不断地学习与思考中进步,发展无极限。
要勤于交流。与别人沟通的过程也是自己不断成长的过程。作为新人必须明白一个道理,在法院机关这种地方,资深法官们自然有其各自的过人之处。多听听别人对走过的路的感受、对一些工作的看法,对自己的成长很有好处。在你职业生涯中的第一个亲自指导你的人会对你的风格形成产生重要的影响。遇上整天吃喝玩乐找关系的法官,他会教给你平庸的经验。遇上一个唯唯诺诺一脸沧桑的法官,他会教给你无所担当而推卸责任的经验.遇上一个惟利是图将事情甩给你的法官,他可能基本不能教你什么经验。不好的老师多,但好的老师也一样多。你的老师应该是能够给你学习的机会,在忙碌中抽出时间来修改你不成样子的笔录的人,他在你笔录上划过的红杠杠越多,说明他对你越关心。你的老师应该是关心你的想法、经常和你交流的人.你的老师应该是愿意提携你,带你参加各种集会和庭审的人。你的老师应该是愿意把任务交给你,并亲切的称乎你小xx的人。你的老师不一定要功成名就。青出于蓝的道理你应该最清楚。衡量老师的优劣不在于老师的成功与否,而在于你是否从他那里走上正确的道路。当然,我们的交流面有时候可以适当宽一些,比如多听听其他部门的情况,或者与自己在法院其他部门工作的朋友不定期交流一些想法。在得到大量的信息后,我们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去粗取精、为我所用。
要勤于感恩。几天前《人民法院报》上刊发过一篇文章称:人生于世,不可能不接受他人的恩爱泽被。怀有感恩之心的人,思想必定积极,行为当然规范。古人云,“非德之威,虽猛而人不畏;非德之明,虽察而人不服”。法官作为宪法和法律的代言人和执行者,更应该心存感恩,在感恩中培养司法良知,在感恩中体现公平正义,在感恩中服务社会报答人民。
——我们要感恩父母。因为父母给了我们生命,他们在哺育我们长大成人的同时,把衰老与病痛留给了自己,一个连自己的父母都不知道去感恩的人,还有什么期望他能为社会为他人做点有益的事情呢?同样,一个对父母孝敬有加、叨陪哩对的法官,更有可能“视当事人如父母兄弟”,真正带着感情把每一起案件办成和谐案、精品案。
——我们要感恩法律。有了法律才有了法官这个职业,才让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充分运用法律体现自我价值,才让法官拿起法律这柄利剑惩恶扬善。所以,感恩法律并矢志忠实于法律,不以好恶判输赢,不为压力定是非,是每一名法官都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
——我们要感恩社会。虽然法官的职业性质相对独立,但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也是社会的一个分子,法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社会息息相关,法官的地位和尊荣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法官应该投身于社会建设,致力于社会和谐,与人民唇齿相依。仇视社会背离人民必然导致行为失范、道德沦丧,此类官袍换囚服的例子不胜枚举。
——我们要感恩同事。工作环境对法官心态影响很大,审理活动不是一个人的事情,同事之间同心协力方可使效果最大化,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做到居功不自傲、权重不自恃,多为他人着想,多为下属谋福利;才能明确分工密切协同,创造无限凝聚力和向心力。
——我们要感恩磨难。磨难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笔宝贵财富,对于一名法官而言,感恩磨难别有意义。感恩磨难会让法官产生同情心,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感恩磨难还会强化法官的正义感,促进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我们要感恩孩子。孩子的天真纯洁是一面镜子,让我们反观到自己的世俗与迷茫。透过孩子清澈的眼睛,让我们找到明辨是非、分清善恶的坐标。在孩子面前,我们可以不必掩饰内心的孤独而张扬个性,可以忘掉庭审中的矜持与压抑而返朴归真。
当然,法官作为一个有着七情六欲的自然人,需要感激的人和事还有很多,比如还应该感恩组织、感恩领导,因为组织的培养、领导的关爱给了我们成长和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甚至应该感恩当事人,因为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因一时冲动而酿悲剧后的悔恨交加,看到因得意忘形致仕途尽失后的痛心疾首,看到因锒铛入狱道人生轨迹时的心灵震颤。在审理犯人的同时,也给了我们自己警示和教育,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身上的责任与使命。
总之,一个时时处处感恩的法官必将是一个具有无限亲和力及人格魅力的人;一个甘愿“俯下身子给人民当牛做马的人”;一个只管耕耘不问收成、只想服务不问前程的人;一个在履行使命中不断提高司法素养、在捍卫法律中努力锤炼司法精神的人。
为达上述“四勤”我们还要学会守“三品”:就是要不卑不亢、就是要谨慎处世、就是要公私分明。这主要是镇对为人处世而言,虽然不是工作的直接内容,但是与工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是我们新书记员必须要做好的。
下面再谈一些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我们知道:书记员是法官的主要辅助人员,犹如护士与医生的关系。根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程序设置和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可分为二大项:一是从事记录工作。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二是协助法官处理审判事务工作。包括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庭审前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庭后核对笔录,送达裁判文书,办理案件上报移送手续,诉讼活动结束后有关文书的立卷、装订、归档等。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书记员职业有着显性和隐性的工作要求。
1、要有过硬的笔录本领。
一是硬笔字要写好。尽管电脑改变了传统的办公方式,但以记录为主要职业的书记员不可能事事假手于电脑,写一笔好字仍是书记员的基本功,或工整或娟秀或飘逸的字体,既是书记员本人的门面,也是完成任务的必要条件。以前,我在这方面做的就不好,挨过不少批评,受过不少委曲。也是,如若我们书记员的写字功夫太差,歪七扭八、潦草难辨的笔录和文书充斥于案件卷宗之。不但大大降低了案件的质量,也会在形式上损伤了司法的可信度。这个问题应当切实加以解决。
二是记录速度快。“快速”是做好记录的题中之意。尽管人的语速肯定要高于记录速度,但口述有思考、重复和短暂语障的情况,所以老练的书记员还是能完整地记录下陈述。你的笔录能否像电影一样,若干年后,能在阅读者面前重现当时的情景,这就要求记好当事人的体态语言、表情等。令人遗憾的是现在的书记员能够原汁原味做好笔录的并不很多,丢三落四、断章取义的情况时有所见,这都是记录不快所致。
三是要讲究记录艺术。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要不断揣摩总结,正确运用归纳法、提练法、提求法、追记补记等方法,我们书记员还要在提审前、开庭前、合议前,尽量地熟悉卷宗、案情,努力使笔录内容做到忠实原貌、繁筒得当、重点突出。
四是要熟练地使用电脑。电脑已成为我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书记员在工作人员中相对比较年轻,接受新知识快,使用电脑的职业要求高,应当人人都成为电脑的熟练使用者,尽量通过电脑完成记录。
2、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法院书记员是法律工作者,就工作需要而言,一定要掌握诉讼的程序法知识和基本的实体法知识,这是你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必备要素。比如记录工作,记与不记、详记与略记、原话记还是归纳记,不能凭个人的喜好,而要依法律标准,要在庞杂的生活事实中摘取案件事实,在繁琐生活关系中选泽法律关系,并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功底。又比如公告送达等辅助性工作,在时间、人员、格式、内容等方方面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因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和责任心不强,造成程序疏漏致工作被动的案件已屡见不鲜。再比如卷宗装订、归档工作,材料怎样把关、顺序怎样安排、目录怎样填写等,同样也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支撑。
3、要努力学习。对于书记员来说,学习是正确履职、实现人生价值的需要。现在法官门槛抬高了,通过司法考试成为进入法官队伍的必备要件,但需知在法院工作的书记员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书记员既是司法工作的辅助人员.也是司法工作的参与者,置身其间亲自实践、耳濡目染、请教辩论,其学习的愿望与条件均是业外人所不及的。所以在法院工作的书记员更应当努力学习,尽快通过司法考试。
4、要勤勉工作。具体要求有六小项,做到很不易。
其一、应主动做好审判辅助工作,法官想到哪里书记员做到哪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其二、应规矩做人,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其三、应遵守工勤纪律,内务整洁,早到晚走;
其四、应热爱集体,团结同志,乐于助人;
其五、应任劳任怨,宠辱不惊;
其六、应勤学慎思,言行得体。
当然,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的书记员记录工作压力极大,没时间思考那么多,但这里还是要树个标杆为好。记得有一次我买东西,在一个水果摊旁边突然有人跑过来对我说,请问这个水果多少钱?我很气,我这么有气质,你居然说我是卖水果的,真的,是看不出来吗?我于是就跑到卖花的旁边站着,立刻有人来问我:老板,这个玫瑰花怎么卖?真的看不出来吗?我又跑到卖肉的地方,有人跑来问我说,老板猪肉多少钱一斤?这给我很好的启发——你的内在是不一样的,但你的人还是跟所有的人是一样的。所以站对位置,思想境界要有高下,要有大目标,要善于“在红尘中有独处的心,在独处时要有红尘的怀抱”。
我曾分析过书记员的记录工作,主要集中在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这几个主要环节上。难就难在:
(1)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不同,语言表达能力不一,你得学会从中总结他的重点,中心思想,又不能断章取义。
(2)庭审记录要求一次完成,不允许重来。当事人不会顾及你的记录是否能跟上.虽然允许庭后核对笔录,但是除非笔误、漏记,否则不允许改动。
(3)要经受方言土语和错白话的考验,有些当事人方言很重,还会有错白字问题,你得练成听懂记准。整、灭、摆平等。
(4)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即兴演出,没有剧本没有台词,你得心记笔写,不能出现意思不完整、语句不通顺、名字记错等低级错误。
所以在记录中,特别是记庭审笔录,最能显示你书记员记录的水准。因为庭审笔录不仅记载着有关证据,也记载着证据材料的提取情况,同时,反映法庭活动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也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有指供、诱供、指名问供或逼供情况。庭审笔录还可以反映出一名优秀审判人员的庭审驾驭水平和审讯艺术,也同样会反映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口才和工作能力,更能反映出书记员的业务水平。
我们要作好一份记录,就必须得作好事前的准备。
首先,开庭前要熟悉审理提纲,要了解审判员对案情的分析及其办案的方法步骤、问话特点等等。
其次,善于与审判员配合。审判员要照顾书记员的记录工作,书记员必须留意审判员的语气、暗示及体态语言。必要时审判员可通过重复发问,或者要求发言人重复的方式暗示书记员记录。还有,要预先填写开庭前可以填写的笔录内容,以节省正式开庭时的记录时间。一般笔录文头纸,格式中规定的项目等,都可事先提前填写清楚。
庭审笔录,应记明下列内容:
(1)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记明案件的案由。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说明理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交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及最后决定是否准许,以及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
(2)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记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相互提问情况以及举证质证情况。对双方宣读的书面材料,只记为:xxx宣读xx(略);对讯问当事人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按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
(3)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法庭辩论一般是即兴的内容,要求记录者要学着总结双方的观点和焦点,有概括归纳的能力。
(4)最后陈述阶段的活动。总结诉讼双方的陈述.有书面的可对内容省略,只记XX宣读XX。
庭审笔录庭后要宣读或让当事人阅读签字。如认为有遗漏或差错,应声明改正。对当庭陈述不符合更正要求,不予改正。但可以将申请更改的事由制作笔录入卷。如不签名可以将拒签原因记录在卷。
除此以外,其它的纪录要相对简单些。我们既要遵循记录字迹整洁,内容全面,上下文要连贯,不出现逻辑、语法的错误.不出现错、别、漏字现象等基本要求。又要注意概括原意和简明扼要等特点。我以前看故事,读到苏轼和几个朋友讨论史书的用词遣句。当他们看到一匹马飞驰而过,踩死了路中央的一只狗时。苏轼认为,如果用史书的语句来描述这件事,其实只要6个字就行。那就是“逸马杀犬于道”。同样一个案子.会有很多细微末节的事实和情节,如果是小说家,他们可以写成洋洋洒洒的几十万字小说,但你是书记员,你只能用有限的字去阐明它。这就需要你培养高度的概括能力。总之一句话,记录是个苦差使.干好不容易,需要你长期的积累,善动脑子,不断揣摩总结,需要下笨功夫,才能慢工出细活。
当然,书记员做好庭审笔录,也的确需要技巧,我认为以下几种记录技巧可供参考:
(一)归纳法和提炼法。归纳法是指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者内容分散时,记录人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例如,将庭审中连续一问一答内容归纳成较为完整的前后问答。提炼法是指发言人的陈述内容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时,记录人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
(二)重点法和标记法。重点法是指对发言的中心内容和为案情类型所决定的重点内容,应予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例如,如果案件类型为人身损害一般侵权的案件,那么涉及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内容的,就是记录的重点,一定要准确详细记录。庭审中涉及当事人回答是与不是、有与无的内容,也是重点内容,应当优先记录重点内容。另外,如,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这种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定可视为未作出任何肯定和否定的当事人作出了承认,对这样的庭审过程,虽然当事人未发表任何意见,但庭审过程和审判人员的发问恰恰是该部分的重点。标记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如遇到记录不及或者录入有误的情况,为了避免影响新内容的录入,当时不做即时修改而运用简单符号标记错漏,待记录完毕后再作补齐的方法。标记符号可自己掌握,总的原则是要自己归纳,使之能快速的找到错漏,把笔录补全。
(三)分句法、实时法和连贯输入法。分句法分为二句法和三句法。二句法是指记录时,脑中记忆耳上昕来的一句话同时整理手下录入一句话。在打字速度跟得上说话的速度时采用这种方法,多用在案件评议记录中。三句法是手下输入一句话,脑中记忆一句话,耳上听来一句话。这种方法常与归纳法和提炼法一并使用,常用在庭审记录中。实时法是指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时刻保持耳上听来的一句话是最新的一句,并及时运用其他方法记录下来。如对刚听过的内容记录不及时,应采用标记法予以处理,或者在内容允许时,采用归纳法或者提炼法予以吸收。实时法用于各种记录,它能避免遗漏内容。连贯输入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遇到头脑紧张、记录不及等情况导致手、脑混乱,录入暂停时,记录人要果断放弃已听过的内容,理正思绪,立即运用实时法和分句法继续录入新内容,保证手上打字不停顿过久。
(四)速记法和简称法。速记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对于较长的词句利用与其有关联的符号或简称予以代替的方法。例如,利用证据材料的顺序号来代替证据的名称。简称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对较长的名称词语设置简称的方法。例如,将审判员发言内容前的“审判员”:简称为“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为“刑诉法”。
当书记员在灵活掌握以上技巧的同时,还要系统地了解各类庭审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庭审笔录的不同重点要求,熟练掌握各类笔录的记录重点。比如刑事庭审(抗诉案件的正式开庭审理),庭审开始时审判长核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宣布案件的来源和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宣布是否公开审理的内容,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等内容,均可在庭审前预先制作。对以上固定格式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也容易及时补正。
控辩双方在抗诉书、辩护词、上诉状中已经提出的理由,可略记为“详见抗诉书、辩护词、上诉状”。
在庭审过程中,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的出示和对质过程、被告人当庭的检举揭发和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出的新理由等内容。对于审判人员的问话,应当准确无误地记录,特别是审判人员重复的问话及其回答,更应注意记明。回答的内容如果涉及“是与不是”、“有与无”等关键性答复的,涉及数额、次数、时间的,应当准确、优先记录。
总之走进法院后,书记员要做好工作并尽快成长为优秀职业法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中国现在的法学教育基本不涉及法律实践理性的内容,从来没有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开设专门课程,纯粹的理论教学让你们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缺乏的是将法学理论变为适用法律的实际能力培养。其实法律本身就具有两种理性,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他们是各有特点的。另一方面,如果进法院后,分到的合议庭,遇上的法院前辈具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能够把他们的实践经验总结、提升,形成良好的司法传统和共同认知,可以传承,那就可以迅速为你们弥补上法学院教育的不足。但现实并不如此,法院队伍的来源大众化不能为法律实践理性的形成提供人力基础。所以,你们面临的情况是,学校里的老师没有教,法院的前辈又教不了,只能靠自己慢慢的摸索、感悟才能学会如何做好一个称职的书记员,进而做好一名“好法官”。在目前形势下,法官人力资源极稀缺,更要求书记员们要尽快练就适应岗位的工作能力和本领,投入到办案的行列中去,我认为你们会很快成为办案法官的。下面我结合自己在法院工作的体会,再谈谈从一名优秀书记员做到一名合格法官又要具备的条件:
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法官和医生有某种相似,都是靠高超技术赖以为生的,既要有学识又要有经验。我们去医院看病一定会尽可能选一个资深的医生为自己诊治;到法院,当事人也希望法官具备上述条件,只是法院的案件是排期确定主审法官而非由当事人选定。强调法律的应用性并非说法学理论不重要,而是恰恰相反。实践证明:越是应用性的学科越强调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以来我院实习的学生为例,从熟悉工作的快慢程度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水准两方面衡量,研究生明显高于本科和专科生。可以说打好法学理论基础是迈向法官岗位的第一步。法官应具备的法学理论功底,我认为至少要涵盖以下内容:
l、要学会构建自已的法学知识结构的基本框架——这是解决“大形”的问题
学过美术的人都知道,要画好人物,不能只盯着局部,应首先学会抓大形,然后再做局部刻画。学法律也得遵循同样的规律,要先建立宪法——基本法——部门法——规章之间统一又独立的框架;构建各独立的基本法、部门法中,建立法条之间,法条与立法理念之间,法条与司法解释之间相关联的框架。
建立法律基本框架的目的是让我们对法律体系有个概括的了解,使找法用法有章可循,作到:
A、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选对适用法律。遵循特别优于普遍;强制优于任意;例外优于原则;具体优于一般的原则对找到的法律进行筛选,从中找到最适合的来作为裁判依据。
B、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会适当解释法律。通过类推适用(仅限民事)、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利益衡量等原则,以填补法律漏洞。
C、在法律解释不确切时,作合理解释。如对民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都可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
D、法无明文规定从习惯来解决纠纷(只限民事)。此习惯指当地的相对固定的交易习惯。
E、法官造法。对于新类型的案件法官可以创制一些新的规则。一般可依据:宪法精神、民法理论来解决纠纷。
2、要善于准确掌握基本概念——这是“细节”的问题
法学的基本概念关系到实践层面的准确找法用法问题。因此在学习时一定要一板一眼不能有任何理解上的偏差。如,刑法在讲主体资格时会讲到特殊主体问题,它在操作层面涉及到对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理解问题.根据93条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的范围决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除了法定意义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政协各级机关及附属于党的共青团、妇联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对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又是难点,在实践中,国家机关临时机构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从业人员只要其从事的工作属公务性质时,都视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应当时时关注法学前沿问题——这是“开阔眼界”的问题(例)
法学家们关注的是理论界或实务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法律的实践者,法官更应关注法学前沿问题.让自己的头脑不落伍,具有前瞻性。如在90年代初。普遍强调的还是客观真实的证据观,现在,无论理论界或实务界,都认可法律真实的证据观。虽然我们以追求客观真实为己任,但我们也只能以呈现给我们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还有正当防卫的适用问题,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在当事人双方互殴的情形下不适用正当防卫。然而,在最高院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中,却对传统的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理论有所突破,在双方互殴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已放弃伤害行为意欲退出,另一方仍不依不饶继续对人实施伤害行为,被伤害方在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4、要善于熟练地掌握好法律推理和证据规则——这是方法和技术的问题
A、法律推理:所谓法律推理就是依据已知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推导出待决案件处理结果的一种法律方法和技术。可分为:演绎推理、类比推理、归纳推理三种方法。
法律推理基本形式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二者的区别是推理规则的不同。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推理称为形式推理,而以辩证逻辑为基础的推理称为辩证推理。从应用的层面看,形式逻辑推理只能解决简单的案件而不适用疑难案件。当法律本身不周延、相互矛盾及出现缺漏时,形式逻辑推理将无法进行下去。形式逻辑在解决一些真理性命题时,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而在一些非真理性的命题面前,结论不一定正确。
因为,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冲突性使得形式推理无法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当出现法律空隙时,或法律规范的涵义含糊不清时。法律规范相互抵触时,法律条款出现多种可能的处理规定时,处理结果面临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时,就需要使用辩证推理的方法了。换言之,辩证推理适用的前提是没有出现明确的大前提(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非典型性的情形。如果说,形式推理的结论靠逻辑机制来保证,那么辩证推理的结论则依赖推理法官本人。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结论。特别是涉及价值冲突时,法官要做比较,选择一种对社会进步意义更为重要的价值。在选择时要遵循比例原则,哪种法益更具有价值上的优越性。
法律推理应用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法官办案的思维方式;二是法律推理更主要表现在司法文书关于适用法律过程的阐述,以表明其裁判结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为什么要强调法律推理,原因在于,1、它是保证案件能得出正确结论的法律方法和技术。2、案件事实是千差万别的.区分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的不同和适用条件,才能在法律适用有冲突时,做出更有益于社会发展的选择。
例如:在北京,曾出现很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一些不良少年长期向一些家境富足的同学索要钱财,不给就实施暴力.案发后,针对定性问题,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当场使用了暴力是抢劫罪,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人认为索要钱财是个长期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最后,法官本着保护未成年,有利于其成长的理念出发。在惩罚和挽救两种价值取向中作了倾向后者的选择。对那些暴力不是很严重的案件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这是运用辩证逻辑推理实现挽救少年犯的司法理念的较好的例证。
B、证据规则
案件可简单的分为两部分:事实和证据。办案的过程简单而言就是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过程。因此熟悉证据规则,是一个法官的必修功课。从理论的层面来讲,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完善的证据理论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实践层面,在证据的取舍运用上会有很多问题,主要集中在:证据材料的取舍 (是合法还是非法取得的,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因此,对证据理论体系做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结合司法实践。法官应该对下面几个问题有所研究,包括:证明标准问题:举证责任问题;各类证据的特点和在应用层面的问题;对证据提交时间做必要限制的问题;证据体系的完整性问题。因为篇幅的限制,在此对证据在实践层面的问题不做展开论述。
二、法官也要了解司法实务常识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几十年里,时常涌现出一些并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但却深受老百姓信赖的金桂兰式的模范法官的理由之一。因为用效率标准来衡量,能够及时定纷止争的法官就是一名优秀的法官,一名有效率的法官。我们从理论上来讲,法官的学识与其解决矛盾的能力应该是成正比的,但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全是那样,在没有经过专门法律训练但有长期实践经验的法官中却不乏办案的优秀人才;而由专门法律院校毕业成长为法官的却并不是个个优秀;一个新毕业的法律博士并不一定比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复转军人更能审案、更能把案件审理好。我们还举宋鱼水与金桂兰的例子,她们都有是中国当代法官的楷模和代表,有趣的是,二人从业的经历和背景却如此迥异,宋鱼水,大学本科毕业,毕业后一直在法院工作,典型的法律人。用现在的标准来衡量,是标准的法官(虽然她没有参加过司法考试)。金桂兰,高中毕业,毕业后从事过村妇女主任、乡妇联主任、镇团委干事、镇纪委委员等职。在没有任何法律背景的情况下,成了法律人。用现在的标准来衡量,她根本不能成为法官。但二人的不同点是在进法院以前,她们的相同点却是在进法院以后,她们几乎同时走进法院的大门(金是90年、宋是89年),都从书记员开始,最后都成长为共和国优秀的法官。他们的成长之路说明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今天支撑中国审判大业的栋梁之才大部分都是社会招考和军队转业到法院后“任命”的金桂兰式的法官。应该说,公正是司法的主流,不公只是一少部分。很多的冤、假、错案和裁判不公案件,我们会发现,往往就存在于这一少部分之中,而且,这些案件的出现,往往并不是因为法官的专业知识、能力水平不行造成的,而是法官的道德品质、良心和司法环境造成的。所以,把法官的专业知识作为唯一的标准高高祭上是不客观的,说所有的法官都必须具备如何如何高深的法律知识才能当好法官,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当今中国的实际是我们需要宋鱼水式的专业法官,也需要金桂兰式的平民法官,二者缺一不可,宋鱼水式的法官不能完全取代金桂兰式的法官,应该说,二者各有所长,不妨碍在各自的审判领域各领风骚,成为优秀法官。我们知道法律是专业的,是博大精深的,一个人穷其一生的精力也不能穷尽法律知识(星空)。但法律又是普通的简单的,经过一定的专业学习和训练就完全可以胜任以法律为职业的工作。法律作为社会科学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的专业,法学家想成为“神六”科学家不大可能,但“神六”科学家想成为法学家却是可能的。办过案子的基层法官都清楚,一个离婚案件、赡养案件、伤害案件、盗窃案件能包含多少“法律技术含量”?需要多少法学理论?这些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案件老大妈都可以解决,起诉到法院无非是由法官找个法律依据找一个办案的平台而已。对于一个法官来讲,专业知识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道德品质。后者不是靠考试就能解决的,他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来检验。所以我认为:首先法官是一种职业,“职业是这样的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的某种知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因此,经济学是一种职业,而商业不是,理由是你无须掌握一套抽象的知识就可以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但是商人要成为一个成功的经济学家却更难。木匠也不是一种职业,尽管其所涉及的训练要比商人更为专门,但是它并不要求有很高程度的知识训练,没有能否胜任的问题”。我们的职业也同样要求法官必须同时具备有两个方面的素质即: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即——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真正满足法官职业的要求。所以我们法官除了具备法学理论知识外,还必须要了解司法实务的常识。
三、法官也要做事务性工作
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序列管理制度,因此,在很多法院一些应交由后两者干的工作,还在由法官承担,其中事务性工作就在其列。因此,一个新手还必须要熟悉送达文书、送达传票、送交执行、改变强制措施、卷宗装订等事务性工作的基本规定。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篡改伪造案卷材料情况,都是很严重的违规甚至犯罪行为。教训是深刻的。还有诸如送达起诉书一定要具备完善的手续:提押票、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送达回证、换押票等,记住需要填写的内容、份数、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标明时间即可。这项工作相对简单,通过实践很快熟悉基本套路,就不一一赘述。
四、法官也要做程序性工作
熟悉各类案件的从立案、诉前保全到庭前准备、庭后合议、文书送达、交付执行、以及执行中止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前提是熟悉三大诉讼法,不能出现程序上的漏洞。比如庭前通知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最迟应在开庭前三天。并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实践中就曾出现因没有事先公告,而重新审理的教训。因此,遵循诉讼法对上述工作环节基本的要求是做法官必备的基本功。
五、法官要有一定的文书写作能力
司法文书(以判决书为例),其主要功能是向当事人宣示司法判决,使当事人认罪(服判)并自觉履行判决,从而彻底解决纠纷。制作判决的过程也是法官逻辑思维的过程,是体现法官执法水平的标志。判决书是对外显示法官逻辑思维的过程和文字表达对法律理解运用能力的载体。我认为对判决书的基本要求是:平铺事实,概括证据,重在论理。当然还要遵循司法文书格式的基本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存在说理乏力的现象。裁判文书说理乏力的主要表现为: l、没有大前提。只是在说理结束时写明“依据X条规定,作出判决如下”的内容,法律规则的内容从头到尾没有显示。2、没有对法律规则的解释说明。复杂条文中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需要法官作进一步的解释,否则,当事人无法理解。3、缺乏用法律规则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和认定。具体指没有定性分析.没有对纠纷产生的原因论证,没有对责任承担的法律判断;4、缺少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具体的对号入座。对案件进行定性后,明确了责任负担,但对责任的具体内容不作法律阐述,使责任内容产生与法律规定脱节,给人是法官作出具体责任内容的错觉;5、法律文书说理简单类同。法律文书千篇一律,都是以概括原则的话一笔带过,可读性差。
我认为一份好的判决最起码应做到以下几点:
a.详略得当
该详则详.该略则略。当然这没有一定之规,应当视案情而定。但一般遵从有争议的详写,无争议的略写;案情影响大的详写,案情影响小的略写。证据采信的详写,证据不采信的略写;有上访的详写;一般案件略写等基本的原则。
b.注重说理
所谓裁判的说理,意味着将裁判结果所凭借的法律理由展现出来,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裁判所依靠的具体法律根据或法律规定。我们所言之裁判的说理是对一种理由的结合体的展示,其应包括对法律作出一定解释的理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的逻辑联系的理由做出相对的分析。说理主要采用法律分析的方法,运用排除分析法、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剖析法、过错归类判断法、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法等说理。有的案件可以从分析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入手,以事实为基础,通过综合认证,依据法律规范,进行分析说明。有的案件可以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分层论证逐一分析。提出法官的观点。有的先设定法律规范,再确定事实属性,最后作出评定结论。总之,多种说理分析方法都可以用,针对不同的案情,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以及法官自身的法理学知识,分析案件事实或行为的实质,阐明裁判的理由。
说理要围绕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展开。针对庭审确认的事实进行说理,针对一方的观点是否能成立进行说理.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说理。在说理时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对应关系,做到:(1)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对应。当事人诉什么法官审查什么,法官审查、认定的范围不应当超越当事人的主张范围。(2)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对应。通过庭审从采信证据中分析、归纳出的事实乃是一种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它必须依赖于证据,这就决定了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采信证据之间的密切联系.既不能离开证据说事实,也不能离开事实谈证据。(3)事实结论与事理法理论证的对应。作为说理前提的事实,必须在前面已经做了论证和认定;反之,已经认定的事实。也应当成为后面说理的依据,不能根据未作认定的事实进行说理。(4)法理分析与法理的对应。一方面在进行综合说理时要注意与后面法理适用的照应,保持前后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法律适用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即为何适用此法而非彼法。以及适用此条而非彼条,不能只写干巴巴的法条。(5)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的对应。一方面判决主文应当而且只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论是否支持,除应在综合说理部分充分论证并明确表态外,还必须在判决主文中得到直接体现。
c.判决书的语言风格、讲究言辞美,说理要明白通畅。裁判文书的说理应是运用法律的语言对裁判理由作出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语言要求应首先是法言法语,其次是能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即通俗易懂。我们必须注重司法自身的语言特征。法律的严谨性和裁判文书公文的特征决定了说理的语言应明白通畅,不能晦涩难懂;措辞规范准确,不得产生歧义;语意确定无疑,经得起推敲;语言风格应平和朴素、概括简练。尽可能选用中性的语言和陈述句,避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语言来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避免使用一方当事人的原话来说理.避免用感情色彩掩盖客观分析的言辞分量,造成败诉方不接受。
d.判决书注重人文关怀。在书写民事判决书时.对于遭受不幸的诉讼当事人应予以同情、理解、宽容、体谅。以唤起当事人双方间的相互理解和宽容,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在一些地方,法官在判决书的主文后加入法官后语的实践,多是对判决书中涉及的道德范畴内容的评价,体现了法官人性化的理念。
除了判决书写作,法官文书写作还要涉及阅卷笔录(审查整理证据材料为主要目的)、审理报告(以分析选择运用证据为手段表明法官对案件的态度和认识)等文书。
在司法文书中,除个别案件外,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材料相对较少。阅卷和写审理报告的工作量不大。刑事案件较具有代表性。下面的文书写作就以刑事案件的文书为例。
a、阅卷笔录(例)
作阅卷笔录虽不是法定的文书要求,可作也可不作,不必入卷。但是对于初学者和一些复杂的、证据有出入的案件记阅卷笔录还是必要的。
也许大家关心的是阅卷笔录记什么?一句话:记录阅卷中发现的问题。方法因人而异,一些人习惯流水账式的记录。如卷1、P1一P5拘留手续;P6一P1O口供;P1O—P20证人证言;我个人认为这种方式对审判工作没有多大意义。我习惯归类记录方式,目的是整理证据材料发现问题和疑点,以备在开庭时作为重点进行审理。勿需讳言,现在刑事侦查在固定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装订顺序上没有一定之规。有很多案件,卷宗一股脑地移送过来,阅起卷来,经常找不对相应的证据材料。为了开好庭审.必须对证据材料做新的有序的排列组合。对于一人一起案件,可以按证据类型依时间顺序进行简单摘要对证据重新排序。对程序性的细节,注意有没有疏漏的问题:如,是否通知当事人到庭.是否有公告,以防止出现程序上的错误。对定罪量刑证据材料可以依照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顺序排列。对其中的人证如有反复,要记清楚是否已进行排伪,反复出现在哪些细节上?鉴定结论是否与书证、物证相符。如有疑点也要记清楚疑点是什么,把这些问题找出来,阅卷目的也就达到了。
对于相对复杂、重大的案件,依上述原则进行记录,同时还要用图标的方式将被告人姓名、参与的起数、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后果。逐一列出。以便在庭审时对照核对案情,避免遗漏被告人或遗漏罪行。
b、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是法院内部的文书,是要装入副卷中,是必备的材料。审理报告有一定格式要求。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控辩理由、指控事实和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理由、拟判刑情况等主要内容。审理报告要达到的目的在对审理查明事实的表述和对证据的分析、采纳情况的认定。重在运用证据证明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报告的重点是在审理查明的事实的表述和对证据材料的认证和应用。以故意伤害罪为例,审理查明部分应包括:事情的起因,时间、地点、涉及责任的当事人在事件中的行为和语言,实施伤害行为采用的手段、使用的工具,造成的后果,事后的表现。一句话,叙述事实要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语言要简洁概括,避免两种倾向:一是遗漏重要细节,二是拖泥带水。在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在前因的表述上容易出问题。或表述不清或篇幅过长。在证据的取舍和使用上也是很有学问的,目的只有一个让参与合议和听汇报的委员们了解该案是否成立,当事人的责任如何?仍以故意伤害罪为例,主审法官应根据庭审情况先确定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材料有哪些,然后再围绕案件事实将证据进行有序排列,在选择证据时必须遵循:只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才能做证据使用的基本原则,对控辩双方事后提交的证据必须经再次庭审质证后才能用;要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只是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言和口供,实物证据不在限制之列),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控方,必要时法院主动查证;排除法定证据种类以外的证据材料,如测谎仪检测结论只能做侦察手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按照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来使用证据.我们对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口供出现反复的情况还不能象英美法系国家那样不予采信,只能部分采用部分否定,只能在证明力上做强弱的判定。在证据的排列上也是有一些规律的:对一人一起的简单案件,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证据;在多种类证据并存时可按照先言辞证据后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物证的顺序排列;对一类证据有多份的可按照先主要后次要的原则排列。对多人多起多种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首先,得对案件类型进行归类,因为一些案件的起诉很没有条理性;第二,要对某一类案件按时间顺序进行再排序;第三,按照上面提到的简单案件的证据排列规律安排证据。第四,对于有其他生效判决已确认的罪行。仍然要罗列证据,但不能遗漏生效判决。对于疑难案件,要围绕控辩双方的争执焦点分析采信证据。对于没争议的事实可按上述原则排列证据;对争议事实.先列控方的证据。紧接着列辩方的证据,然后对比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而得出主审法官的分析意见。
在罗列了证据后,还不能急着得出结论,还应该把证据进行串联,指出其中的逻辑联系,形成证据链条,然后再得出指控是否成立,辩解是否有理。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有无从轻减轻理由的结论。进而作出拟判刑意见。我认为审理报告写好了.判决书就简单了.无非是将审理报告的内容进行精练提纯而已。
七、法官不断要提高自已的办案能力
1、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法官的一项基本功就是语言表达沟通能力。不论是你在开庭、询问当事人,还是做庭外的调解,你都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这种能力表现在以下几点:
a、倾听的耐心(宋)
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不能自我化解的矛盾。当事人双方都会试图让你接受它的观点和理由。而中国法官工作压力相对较大,一名法官往往要干多人应干的活,缺乏司法辅助人员帮助解决事务性的工作,往往没耐心听当事人罗嗦,常会打断当事人的讲话.要求他们概括观点。而一些表达能力不太好又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当事人话又说不到点上,说话既罗嗦又反复。如果法官缺乏倾听的耐心,会给因没理而打输了官司的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不舒服,进而将一腔怒火迁怒到法官身上。认为是没有让其充分表达而输了官司。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将你看成公正的化身,你的态度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对裁判活动的认可。你必须学会倾听。当然,这并不是说你不能打断当事人的讲话.你可以让他觉得你有足够的耐心的前提下,善意地提醒他要归纳要点。可先表示听清楚了,再追问一句:“你还有什么新的观点要讲的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会认为法官已经给他充分地表达个人观点的机会。
b、思路敏捷
在要求当事人的同时,法官必须保持敏捷的思路。因为无论是在庭上发问、庭下询问,只要你接触当事人,你都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无论是直奔主题,要求当事人正面回答;还是转弯抹角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和解,达成相对一致的看法。你都要思路清晰。既得让当事人感到你真诚又得让他们觉得你的观点是在法律的大框架下行事。
C、善于做调解工作(例)
法院工作的核心是化解社会矛盾。调解结案的方式比判决更能化解矛盾,尤其是在民事、商事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
法院调解工作,没有一定的模式。有当庭面对面进行,更多是庭下背对背展开。调解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法官的沟通能力上。调解的社会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除个别现象外,很少有调解案件出现上访的。
2、应变能力和驾驭庭审局面的能力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袭击法官,冲击法庭,伤害另一方当事人及证人,抢夺、毁灭证据,自伤、自杀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这些突发事件,法官必须沉着、果断地应对,以制止为目的,不激化矛盾为原则。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应一方面自救不受伤害;另一方面,法警也要制止其行为。防止事态扩大。
另外在庭审中,为达到公正和效率二者兼顾,应控制法庭节奏。既要让诉讼各方当事人完整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又要控制双方发言的时间。避免重复发问和重复性答复。对于攻击性、诱导性和先入为主的发问都要及时制止。
我在一份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庭审的资料中,看到出庭律师反对对方发问的诸多理由,我认为这对我们的法官驾御并不熟悉的控辩式庭审很有借鉴意义。这诸多理由包括:(1)所提问题与本案无关。如,不能试图用某人的品行来证明其在某种场合下如何行事。不能试图用事后的补救来证明过失,不能试图用庭上的妥协证明其责任;(2)特许可以保密的交流。对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患之间、夫妻之间、牧师与忏悔者之间的谈话的内容不在询问之列。(3)问题带有引导性。在直接询问环节,不允许将答案暗示给回答人,但诘问时不受限制。(4)要求证人做结论性的意见。证人只能提供基本事实,不能对其陈述的事实做解释。(5)重复性的问题。但法官有权就部分事实要求重复回答。(6)问题不清楚、有误导性、模糊、太泛指。这样的问题容易让回答者不知所措。(7)问题带有猜测性。不能要求证人对某事实进行推测性的回答。(8)问题带有辩论性。不能让询问变成辩论和演讲会。(9)所答非所问。对不着边际的回答也要进行限制。(10)超出直接提问或诘问范围。双方的发问和诘问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不允许漫无边际地扩大范围。
3、精细的能力(学会保护自已,例)
这一条是我思考为什么涉法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而有所感悟才想到的。中国的法官和西方的有很大的差别,这是不争的事实。大家可以说出诸多的不同,比如:能力、资力、待遇、尊严等等。我感觉中国法官与他们的最大不同是使命的不同,我们强调的不仅是独立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在信访压力的左右下,我们不但要考虑法律还要考虑是否有信访隐患,因为信访条例不是规范信访者的言行的,对于制止无理访还缺乏有效的办法。因此,做法官一定得精细,不能在程序上出小纰漏,不能在语言上有任何毛病,不能在证据得取舍上有任何误差,不能在实体上有任何的影响或影响公正的硬伤。一句话。法官对待每一件案件都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小心和精细。
4、要善于形成自己独特的审判风格
有道是入门容易,精进难。做法官容易,做好法官难。要成为这个领域的优秀者,除了忠实于法律,还得形成自己的风格。
其一、要有为法律献身的精神,永怀公正的心
法律人只有一个上帝就是法律.江平先生只向真理低头的名言也道出了法律人的傲骨。执法者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但不论面对的是威逼还是利诱,我们总的在法律的大框架下行事,我常说,有三种职业人必须有高于常人的德行和操守,法官、医生、教师。他们的言行可能影响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命运。选择法律就要培养自己法律人的情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甘于为法律献身。
其二、要有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法官是一个社会的精英群体。肩负执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如果没有这种优秀的精神品质,即使是再丰富的专业知识,都有可能成为玩弄法律者的帮凶。法官是高尚的职业,在解决他人无法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的矛盾和纠纷时,要面对不讲理的人给他讲理,给不懂法的人释明法律。尤其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我们不仅仅是在解决纠纷,更是法治进程的铺路石,我们在用生命和毕生的精力传播法治的理念。只有具备了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我们才能坚守这个岗位。
其三、要有高超的运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职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既需要精深的法学知识,更需要职业经验的积累和社会生活经验的补充。它强调法官须经过专门训练和长期修养使司法技巧达到精熟的程度。裁判是艺术,是沟通的艺术,是分析辨别是非的艺术,是说理的艺术。它要求法官既得熟悉法律、更要深谙法理。重要的是要有面对疑难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因为法条是相对稳定的。同时也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只要我们遵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适用法律不成问题。但现实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都是不完备的,或是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或是法律的形成是各方面利益争执妥协的产物.天生就具有不合理的成分。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周延或此规定和彼规定之间存有冲突时,法官应该怎么办呢?在民事领域,由于奉行自由主义、概括主义、意思自治原则,不以法定主义(物权法除外)为唯一的执法准则,因此当出现大量的非典型性案件时,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法律规定不完备等借口而袖手旁观,而应该概括法律具体原则、一般规定或立法精神、甚至社会习俗、惯例来判案。在民事领域法官有较大的自由空间,可以“造法”。而在刑事领域。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任何人在执法时都不能有所突破。刑事法官不能仅依据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而随意对被告人定罪,但这并不是说刑事法官像自动贩卖机一样,机械执行法律。因为在刑事领域仍存在法律技术上的局限性,如: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法律的滞后性的问题。这使得刑事法官在一些案件上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也能在公平正义和法律的规定间找到契合点。在遇到疑难案件时,遇到新类型的案件时。是完全可以本着追求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找好法律用好法律的.是能够驾轻就熟地在僵硬的法律中和活生生的现实中自由穿梭,做到游刃有余。在规矩中寻找自由,在自由中秉承规则。才是一个法官的最高境界。
其四、传承法律和培育新人——布道的心
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但要洁身自好。不断提升自身的修养和品行,还要有传承法律和培育新人的意识和责任感。因为法治之路是漫长和悠远的。不是一两代人的使命,因此,我们要怀着一颗布道的心来对待它,在工作中,我们不但要自己动手办案,更要动口教导新人,善于给他们机会去锻炼,在工作之余我们可将自己的心得体会与新人一起分享,把机会和经验留给他们,让新人有机会踩着前人的肩膀站得更高,走得更远,这才是一个真正优秀法官的高尚情怀。我自已愿从我做起,更愿我们新老法官共勉,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