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被告王大力将机动车停放在桥头旁,其他机动车路过与之相撞,当该机动车向后滑行时碾伤行人,被告王大力被判处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02.04元。
2008年10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王大力将大篷车停放在自家门前桥头的北侧。收秋归来的李晓明驾驶农用三轮大篷车,装载玉米秸经过该桥面向东转弯时,撞上了停放在桥北侧的被告王大力的大篷车,致使该车向后滑行,滑行途中撞伤经过此地外出的原告潘东星,使其受伤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左胫腓骨骨折。因赔偿问题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潘东星起诉到法院。
沈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大力将机动车停放在三岔路口,距桥面较近,影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的正常通行,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法判处被告王大力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20%,计款2902.04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