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启荣、鲍建立(河南省项城市三店乡鲍庄村人):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艳霞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艳霞要求:①、判令你们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②、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