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伤同事雇主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2-04-01 17:42:34
张某在黄某的煤球厂务工,有一天张某在调试皮带时,同事冯某启动电源开关,致使其指被传送带压伤。经鉴定,张某伤残程度为九级。张某将黄某、冯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万余元。黄某辩称张某受伤是其在调试皮带时冯某打开电源开关所致,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黄某的说法正确吗?
答:张某与冯某同为黄某煤球厂的雇员,张某受伤的后果是冯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债务人都对债权人具有不分份额、不分先后的赔偿责任,故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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