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替别人保管财物,丢失依然要赔偿。4月1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被告安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000元。
被告安某在路边开了个饭店,兼修理农具,平时是个热心肠人,附近三里五村的人都认识他。2011年8月23日上午,刘某言称去长葛办事要将所骑摩托车暂放修理铺。安某想都是熟人,应允了刘某的请求,令其将摩托车放在修理铺门口。10时许,安某从集市上买菜回来,发现在其修理铺门口的摩托车被盗丢失。当天刘某从长葛返回后得知摩托车丢失,即向安某提出赔偿其损失,安某以自己没有收取保管费为由不同意赔偿。刘某方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安某之间已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虽是无偿保管,但是由于安某未尽保管义务,致刘某的摩托车被盗丢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安某应承担责任。经调解,安某与刘某达成协议,由安某赔偿刘某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