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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约定试用期无效

发布时间:2012-03-30 09:18:58


    小李为一家公司做小时工,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负责每天上午打扫公司卫生,每天工作3小时,每小时工资为20元;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小时15元,工作时间为10个月;工资每月结1次。

  工作三个半月后,由于急需用钱,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其当月前2周的工资。但该公司以工资只能每月结一次为由,拒绝支付。小李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又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口头协议或者书面签订了试用期,该试用期也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徐茜茜    

文章出处: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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