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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蹲坑”当“马桶” 中介判赔4000元

发布时间:2012-03-28 09:56:52


    因中介公司未按约定将房屋卫生间由蹲坑换为马桶,承租人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孙先生返还定金8000元。

  孙先生诉称,2011年10月12日通过中介公司承租海淀区某房屋,并向该公司交纳了定金4000元,同时约定待中介公司将该房屋卫生间便器由蹲坑换为马桶后双方签租赁合同,但中介公司一直未换马桶,且以各种理由推托,故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中介公司辩称,房屋便器原为蹲坑,因水流较慢,孙先生要求将水流调快,然后签合同。公司分店负责人未分清蹲坑和坐便式马桶的区别,所以在定金收据上写了将马桶修好后签合同,这是其失误。在消协协商时公司表示可在一天之内换好马桶出租,但孙先生提出不租房屋了,公司也同意了,这并不是公司违约,故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介公司受房主委托出租诉争房屋。2011年10月12日孙先生与中介公司约定承租房屋,并交纳定金4000元,中介公司向孙先生出具收据,其上注明:“甲方(公司)将马桶修好后签合同。房租为4000元/月,押一付十二个月,3500元中介费。”此后,中介公司一直未向孙先生提供具有座便器的房屋。2011年11月10日孙先生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申诉,经该局调解未达成协议,孙先生决定不租诉争房屋,中介公司同意孙先生不再租赁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受房主委托将房屋出租给孙先生,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达成了租赁房屋的合意,故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孙先生。中介公司在定金收据上已明确注明该公司将房屋的马桶修好后再与孙先生签订书面合同,据此可以推定中介公司应向孙先生提供具有座便器的房屋。而中介公司在收受定金后至今未能如约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于2011年11月10日合意解除了合同。此合同的解除,系中介公司违约所致,故其应双倍返还定金。“马桶”即为座便器系众所周知的事实,中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定金收据中所写“马桶”系笔误而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茜茜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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