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调解纠纷本是好事,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但调解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的态度,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纠纷,要是事没管成又惹新纠纷,便是大错特错了。近日,沈丘县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判决因给人管事不成却打伤人的刘军、李新连带赔偿原告张功医疗费2100元。
今年5月9日,原告张功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刘军、李新受车主之托从中给予调解。6月2日下午二被告找原告张功协商赔偿事宜时,因原告没有同意二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双方发生争执,二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致原告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100元。原告向二被告追索医疗费无果,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沈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受人之托,调解纠纷并无不可。但调解应是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及其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并应由相应的耐心和热情。二被告在调解不成时动手伤人,其行为背离了作为调解人应追求的息事宁人、排忧解纷的目标。故二被告应对给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