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入银行的6381.75元钱不明不白的被他人取走,原告徐某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存款合同关系作出判决,由被告沈丘县某银行向原告徐某支付6381.75元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0年8月7日,原告徐某在被告沈丘某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设有密码,同时办理了储蓄卡。此后徐某在被告处多次使用该存折和储蓄卡存取现金,办理多次业务往来。2011年3月19日,原告持存折到被告储蓄网点存款时,却意外发现,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登陆信息载明:2010年3月18日用存折支取 6350元,同时交费31.75元。经核实,该款项是从鹰潭邮政银行凭存折和密码被他人盗走的。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被告某银行在庭审时辩称,原告的存款于2011年3月18日凭存折和密码从鹰潭市某银行取走,被告没有再次支付的义务。
沈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储蓄存款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011年3月19日,原告徐某持存折存款时,其存折上尚未登陆其款被异地取走的信息,被告告知原告称款是3月18日被人持存折从鹰潭某银行取走,这足以说明异地取款所用存折不是原告所持有的存折。被告对原告所持有的存折没有异议,以款被人异地取走为由,不给付原告款项,被告依法应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