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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神秘失踪 学校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2012-03-19 16:34:26


    学生安全教育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教育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教育、严格管理,否则,将会给家庭、学校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近日,沈丘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学生在校神秘失踪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时年9岁的小明系被告沈丘县某乡小学二年级学生,2011年6月的一天,小明吃过午饭后像往常一样和同学一起去了学校。可是,下午放学后,小明的同村同学却把小明的书包送了回来,说小明没有上课,老师让把书包送回家。小明的父母得知其不见后,立即四处打探,到学校、亲戚家、同学家找人,将可能想到的地方都找了一遍,却毫无音讯。校方于当晚9时向该乡派出所报案,其后,经多方搜寻,仍无音信。小明的失踪对其家人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其母亲整日以泪洗面,整个家庭笼罩在悲痛的气氛里。

    小明的父母多方寻找儿子无着,遂将学校告上法庭,并以小明是在学校失踪,给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经济上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寻找小明的实际支出费用8400元。审理中,小明父母提交了沈丘县公安机关的有关询问笔录,证明小明在失踪的当日下午到学校上学,而且在第一节下课后仍在学校大门口附近,小明失踪的时间应在下午第一节下课后。

    沈丘县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学校失踪后,原告多处打探、寻找。被告也进行了积极的寻找,但至今仍无音信的情况属实。由于被告的任课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小明的到课情况,既没有及时向学校报告,更没有积极主动的与小明家长进行联系。被告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对小明的失踪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作为小明的家长,负有对小明的监护义务,平时生活中应加强对孩子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作为家长的原告对小明的失踪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小明的失踪,给原告造成沉重的精神痛苦。原告为寻找儿子又增加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有教育、管理学生义务的被告,应对原告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遂作出判决:被告沈丘县某乡小学赔偿小明的父母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经济损失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责任编辑: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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