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代步车逐渐成为日常出行常用交通工具,但部分家庭疏于车辆管控,默许未成年人擅自驾驶三轮车上路行驶,未成年人风险预判能力不足、应急处置能力欠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伤与大额经济损失。近日,沈丘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撞伤行人、致人十级伤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未取得驾驶资质、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公共道路行驶,途中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致使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入住当地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两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经核算,原告各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合计13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国标及法律规定,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归类为机动车,驾驶此类车辆不仅需要年满18周岁,还应当考取对应准驾驾驶证、完成上牌及投保交强险,严禁未成年人驾车上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造成原告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费用可以先从王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支付。
法官说法
结合本次事故仅为普通道路单方碰撞,却造成受害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累计超13万元。小事故酿成大额赔付,充分说明非机动车、三轮机动车看似操作简单,但上路行驶风险极高。未成年人驾车肇事,本质是家庭教育缺位、安全意识淡薄共同导致。今后既要落实家长监护主体责任,严格约束未成年人驾车行为,也要面向全社会普及道路通行规则,引导未成年人分清驾车年龄红线、成年人坚守安全出行底线,减少同类交通事故发生,以守法出行规避人身损害与大额经济赔偿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