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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回乡惹是非 报复抢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2-02-28 17:15:57


    从外地打工回到家乡,和朋友一起宵夜受到邻桌辱骂,便心存不满报复抢劫。2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刚满21岁的董某,在2011年春节后从外地打工回到家乡南阳,与同在南阳做鸡蛋灌饼生意的杨某相识。2011年8月3日晚,被害人党某与朋友到夜市宵夜喝酒,酒后辱骂同在该夜市吃饭的被告人董某、杨某,二人感到生气并欲伺机殴打党某。当晚22时30分许,党某与朋友吃完饭回家,被告人董某、杨某二人将党某打倒在地,并将党某身上的钱包和手机抢走。钱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黄金吊坠、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后董某分得手机、黄金吊坠及现金100元,杨某分得现金100元,其他物品被扔掉。董某把黄金吊坠加工成戒指。经鉴定,被抢的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923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加工后的黄金戒指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交出抢劫所得的手机、加工后的黄金戒指,当日下午,配合办案民警将参与抢劫的杨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董某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的另一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茜茜    

文章出处:河南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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