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 未成年人“深夜飙车”“驶”不得! 作者:王俊贤 发布时间:2024-10-28 16:01:44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心智尚不成熟的群体,往往因内心追求惊险、刺激而做出不计后果的行为,这时的家长若未正确引导,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往往给社会秩序造成不稳定性。沈丘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深夜飙车”造成交通事故,从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现仍让人心有余悸。
2022年9月26日晚12点30分,未成年人张某(年龄14周岁)驾驶奔驰牌小型汽车超速行驶,碰撞公路旁的高压线杆,造成供电所线杆、线路和案涉汽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依法处理,认定张某1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奔驰牌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王某。
事发当晚,被告张某1驾驶的汽车上乘坐有四人,其中一人于某(年龄14岁)与被告张某1系同学关系。案涉车辆是原告王某借给于某的母亲梁某使用,梁某把车辆钥匙放在小区保安室内,后于某把钥匙交给被告张某驾驶该车辆,故而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评估: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车辆事故前评估价值为231068元;发生车辆事故后的残值价格约为46000元。被告赵某、张某2系张某1的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原告王某把张某1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施救费、停车费、鉴定费)暂计 242068元,车辆残值 46000 元归原告所有,从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中扣除。
被告张某1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为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驾驶证且根本不会开车的情况下开车,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张某2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职责,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1有个人财产,侵权责任依法由被告赵某、张某2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于某及其父母为被告参加诉讼,且不要求该三人承担责任。故法院认定以被告赵某、张某2承担赔偿责任的55%即110587元为宜。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张某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10587 元;汽车车辆残值46000元归原告王某所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会骑”≠“能骑”。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是侵权行为的实施方,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的,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作为成年人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对未成年想要驾驶机动车辆的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