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星租用宋建的门面房做生意,双方签订有租房合同,且明确租赁期限为5年。两年后,宋建想把这个门面房出售,于是先找孙星问他是否购买,在孙星表示不买后,宋建把门面房卖给了李小波。
房屋过户后,李小波以产权人的身份找到孙星,要求要么限期结束租赁合同,要么增加租金,可孙星不答应,说自己和宋建签订的是5年的合同,现在还没到约定的期限,不同意提前结束,而且租金标准也有明确约定,不能随意增加。
而李小波认为,那份合同是孙星与原房屋所有权人宋建签订的,对自己没有约束力,要求孙星搬出房屋,并赔偿自己成为产权人后,孙星占用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李小波的要求于法有据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孙星与原房主宋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应受到保护。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产权发生变更,产权人变为李小波,这并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
李小波在购买房屋时该房屋就存在这个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在产权变更后,原租赁合同对新房屋产权人李小波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