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乘坐大巴车受伤后,乘车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是司机还是运输公司,亦或是保险公司?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范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6日,李某乘坐高某驾驶的A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返乡途中,因高某紧急刹车,导致李某头部撞向前方座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李某受伤真实客观存在,属于司机紧急避险造成车内乘客受伤。经查,A运输公司对事故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后李某将高某、A运输公司、B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沈丘县人民法院,诉请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乘坐A运输公司的客车并支付了乘车费,双方之间的公路客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A运输公司应当按约将李某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因驾驶员高某未保障安全驾驶,致使紧急刹车导致李某头部受伤,高某驾驶客车系职务行为,其造成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A运输公司承担。又因A运输公司在B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A运输公司赔偿。结合双方证据及质证意见等情况,法院确认李某的损失为45152元,未超出保险限额,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李某45152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般情况下,发生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并作出责任划分或出具事故证明,然后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结合举证责任进行划分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投保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本案中,因司机高某未保障安全驾驶,致使紧急刹车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且运输公司和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运输公司应对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运输公投有保险,故最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