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法院刘庄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装修引起的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的有效调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定由张某为刘某装修其位于沈丘县某乡镇的房屋一套。张某诉称其在按照双方约定将房屋装修完毕后,刘某仅支付了前期部分装修费用,对于下欠的装饰装修款十多万元一直拖欠,故其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沈丘法院刘庄店人民法庭负责人张法官主动联系被告刘某,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刘某接到法院电话后也是一肚子苦水,表示自己发现张某为其新安装的部分门窗无法正常关闭,铺设的瓷砖在装修过程中被严重刮花。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张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前往案涉争议房屋现场,就被告所称的门窗、瓷砖等装修问题一一进行确认,归结双方争议焦点。
在厘清案件事实与争议后,为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实质性化解争议,减轻当事人诉累,张法官在征集双方意见后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张法官一方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释法明理,向当事人讲明进行司法鉴定的经济成本较大且耗时较长;另一方面劝说当事人互相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对方的难处,并结合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为双方提供解决方案。经过张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张某认可了其在装修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并同意减少装修费用,刘某也对相关装修问题表示理解,并同意支付张某剩余装修款十万元。至此,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以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
近年来,沈丘法院刘庄店人民法庭坚持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让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