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坚决要求离婚,我与他婚前了解不足,没有共同语言,他根本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于某在审判庭中情绪激动得嚷道......
于女士与张先生经媒人介绍相识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性差异较大,婚后生活矛盾频发,张先生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常常采取回避和拒绝沟通的态度,使得原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更加难以维系。于女士在忍受了多年的争吵和冷漠后,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
沈丘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矛盾所在。在得知双方均对离婚无异议,但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存在分歧后,承办法官本着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展开了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积极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另一方面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引导他们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共同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深受触动,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表示会针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确保孩子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承诺会抽出更多时间陪伴孩子,共同做好孩子的父母角色。
“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是一次次耐心的调解,是一遍遍不厌其烦的倾听。沈丘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温情调解的方式化解更多家庭矛盾,让法律更有温度、让群众更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