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军侠(身份证号码:41270********):
本院受理原告田朝阳与被告冯军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群升、邵连朋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9859.5元劳务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30日按欠款额日0.5%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