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凯诉被告杨志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11:16:05
杨志(住沈丘县刘庄店镇政府路40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凯诉被告杨志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 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被告杨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凯借款 45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志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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