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贺:
本院受理原告种新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被告王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种新明借款本金 2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2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年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 日按月息1分8计算,2020 年 8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贺户籍所在地卞路口乡铁佛堂行政村、卞路口乡派出所)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