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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新志诉闫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09:12:32


闫智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1624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闫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新志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5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自202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新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闫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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