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智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闫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新志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5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自202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新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闫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