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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文峰诉张劣货、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2-28 08:11:09


张劣货、刘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1624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劣货和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文峰借款6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4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2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被告张劣货和刘丹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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