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王俊荣诉任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6 10:41:49


任静(身份证号41272819931104032X):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1624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任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俊荣借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814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任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4903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