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商务中心区县城东环路南段):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怀彬诉被告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怀彬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河南省沈丘县商务中心区县城东环路南段奥兰未来城小区的以下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8-2102,11-302,3-2404,6-1803,5-2203,2-1003,3-1-2403,5-1-2001;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共计:812534.9元(根据合同约定自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暂计至 2023年8月30日);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0日下午15 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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