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辉:
原告李冰与被告赵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冰货款3011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实际拖欠货款3011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自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8元,由被告赵鹏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