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亚飞、郭笑微(住沈丘县赵德营镇赵德营行政村赵德营村):
本院受理原告秦怀俊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624 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笑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秦怀俊房屋押金8776.5元、物业费2800元,合计11576.5元;被告郭亚飞对应退还的物业费28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秦怀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秦怀俊负担31元,由被告郭笑微、郭亚飞负担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郭亚飞、郭笑微住所地沈丘县赵德营镇赵德营行政村赵德营村)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