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利、张彩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继杨借款384000元;二、被告高胜利、张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继杨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1.5%进行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高胜利、张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继杨利息83800元;四、驳回原告张继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10元,由原告张继杨负担4199元,被告高胜利负担5005元,被告高胜利和张彩丽共同负担63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