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利、张彩丽、沈丘县利达印刷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马巧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胜利、张彩丽、沈丘县利达印刷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巧英借款3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巧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高胜利、张彩丽、沈丘县利达印刷制品厂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