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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陈萍于郭公亮(郭功亮)、陈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0 09:07:38


郭公亮、陈素清:

    关于本院执行陈萍于郭公亮(郭功亮)、陈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豫162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郭公亮名下位于沈丘县蔡河办新开巷9号(房权证沈房字第411080122673)、郭徽(共有人:陈素清)名下位于沈丘县蔡河办新开巷房权证沈房字第411080122672房地产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查封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处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日即为送达。请你(们)于2024年1月5日10时到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选择机构评估,逾期不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力,届时不影响评估机构的生产。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人:朱洪华

联系电话:0394-528806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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