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亮、陈素清:
关于本院执行陈萍于郭公亮(郭功亮)、陈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豫162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郭公亮名下位于沈丘县蔡河办新开巷9号(房权证沈房字第411080122673)、郭徽(共有人:陈素清)名下位于沈丘县蔡河办新开巷房权证沈房字第411080122672房地产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查封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处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日即为送达。请你(们)于2024年1月5日10时到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选择机构评估,逾期不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力,届时不影响评估机构的生产。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人:朱洪华
联系电话:0394-528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