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海峰(住沈丘县周营镇孔营行政村31号):
本院受理原告时秀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孔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时秀英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孔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孔海峰住所地住沈丘县周营镇孔营行政村31号)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