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韩新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范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新纪偿还欠款1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范国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及公告栏、沈丘县范营乡范庄行政村公告栏。
联系法官:李法官 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