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银前(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闫小梅与被告孙银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孙银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闫小梅借款515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52元,由被告孙银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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