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阿龙(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邹凯与被告顾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5542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顾阿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凯借款18500元。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顾阿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十二月十八日
附记: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白集镇顾营行政村顾营村100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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