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悬:
原告王睿与被告马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睿材料款及施工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